旅游者放弃权利的法律原理
⒈旅游者的主合同义务分析。在旅游服务合同中,旅游者有多种合同义务,包括旅游者的协助义务或者辅助义务,但最为重要的主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向旅行社交纳旅游团款。与主合同义务相对应的,旅游者的主合同权利,就是得到旅游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
⒉“权利可以放弃”奠定了旅游者放弃权利的基础。“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该原理体现了民事关系中,民事主体在处理民事事务中的自由处分权。旅游者参加旅游,接受旅行社的服务是合同赋予的权利,旅游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参加旅游活动。
旅游者放弃权利的几种情况⒈旅游者由于自身原因放弃
权利。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时由于自身的原因,告知旅行社将放弃某项服务项目,如旅游者身体不适,或者是要看望在旅游目的地的朋友,他们会放弃游览或者餐饮服务。这是较为常见的旅游者放弃权利的情形。
⒉旅行社违约,旅游者放弃权利。由于旅行社在提供服务时出现违约,旅游者要求旅行社立即纠正违约行为,而旅行社认为没有违约,旅游者以权益受损为由,拒绝接受旅行社服务,虽然旅游者的行为并非出于自愿,但拒绝接受旅行社服务的行为仍然应当视为放弃权利。当旅行社约定在旅游目的地住宿三星级酒店,旅游者以为在市中心住宿,而事实上住宿在该市郊区,旅游者就拒绝前往,自行住宿在市中心四星级饭店。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的行为的确违反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和旅游者放弃权利行为没有必然联系,某种程度上属于扩大损失的行为。
⒊旅游者认为服务没有达到自己理想的标准,放弃权利。旅游者经常以自己的主观想象作为标准,即使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合乎旅游合同的约定,他们有时也拒绝接受服务,在旅游目的地自行消费,行程结束后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关费用。如旅行社派出18座的旅游车,去机场接16人的旅游团,旅游者以车辆太小为由,自己乘坐出租车返回;旅游者认为旅游目的地的三星级饭店不理想,虽然合同上明确约定就是该饭店,旅游者也拒绝入住。
旅游者放弃权利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⒈旅游者放弃权利不需征得旅行社的同意。由于旅游者的放弃权利,既没有增加旅行社的负担,也没有损害旅行社任何权益,是旅游者意志的具体体现。在这个过程中,只要事先告知旅行社即可,不需要征得旅行社同意。
⒉旅行社不得为旅游者放弃权利设置前提。既然旅游者放弃权利的行为,对旅行社的利益没有任何影响,只要旅游者告知旅行社,旅行社就应当无条件同意。由于旅游价格竞争异常激烈,旅游者放弃权利时,就会影响旅行社的利益,旅行社就要求旅游者支付所谓的“离团费”,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⒊旅游者放弃权利的举证责任在旅行社。旅游者对于放弃权利是否出于自愿提出异议时,承担举证责任的是旅行社。旅行社最为有效的证据证明,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就权利放弃所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事先约定,旅游者放弃权利后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
⒋必须分清旅游者的放弃权利和扩大损失。旅游者放弃权利不能退还相关费用,在放弃权利的同时还扩大了损失,旅游者必须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不得要求旅行社承担这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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