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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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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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如何应对不可抗力
发布日期:2011/2/24 9:00:13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因为签订旅游合同与游客出行相隔一段时间,其间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造成无法继续履行旅游合同,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又由谁来负责?旅游企业面对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应该做些什么?不应该做些什么?如何防范风险?

      2010年11月实施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出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我国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事由,可以《规定》第13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之规定。但法律并没有赋予旅行社根据何种情况和程度,来认定何种事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旅游行业是一个受外界因素影响大、比较脆弱的行业。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加之近几年一些境外国家政局动荡、全球恶劣天气环境等影响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造成旅行团未成行或是不完全履约而产生的纠纷大量涌现。例如刚刚过去的春节黄金周,埃及发生骚乱;去年年底发生的海南大暴雨;再往前的泰国红衫军;青海玉树、四川汶川地震等,事后都出现了一些旅游投诉或纠纷。究其原因主要是双方对事件性质的认定及承担责任的范围意见相左所致。

    因为签订旅游合同与游客出行相隔一段时间,其间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造成无法继续履行旅游合同,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又由谁来负责?旅游企业面对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何防范风险?面对上述问题,旅行社应该建立常态化的应对危机的处理机制。

    旅行社应该做什么

    首先,旅行社应当将最新的有关旅游目的地突发事件的情况和相关国家政府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用最快捷的方式主动告知游客,并且保持沟通顺畅,随时接听游客的咨询,帮助游客答疑解惑。

    旅行社应当根据得到的最新信息制定《XX旅游安全告知书》,让游客了解旅游目的地的情况,并就是否前往、还是改变或是解除合同书面征求游客意见。如果游客书面表示取消此次出行,旅行社应当积极配合游客,尽快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手续,降低游客损失;如果游客书面明确表示选择继续出行,旅行社应当继续将前方最新的情况及时告知游客,并明确告知遇紧急情况时为了游客的利益,旅行社有变更旅游行程的权利;如果游客未做出明确表示是否履约,旅行社仍应按照原合同约定履行,做好出发前的准备。

    旅行社的义务是将及时得到的信息告知每位游客,让游客充分享有知情权,尊重游客的选择权。游客去与不去旅行社都应按照旅游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协助游客做好后续服务。

    旅行社不应该做什么

    旅行社不应该随便认定某种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因为不可抗力的事由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10年11月实施的《规定》认为,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恐怖事件、政府行为、公共卫生事件等客观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出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我国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事由,可以适用新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13条因不可抗力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之规定。但法律并没有赋予旅行社根据何种情况和程度,来认定何种事由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权利。比如由旅行社将此次埃及骚乱自行定义为“不可抗力”,在游客没有明确行使选择权的情况下单方取消旅游出行,将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等风险。

    律师特别提示

    2010年11月实施的《规定》第1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与旅行社单方取消旅游出行,虽然二者最终都将取消旅游出行,但二者有所不同。第一、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旅游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法律并没有赋予旅行社单方认定不可抗力的权利。旅行社单方取消旅游出行,是由于经营者一方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第二、旅行社承担的责任不同。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行社只退还旅游者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旅行社单方取消旅游出行,旅行社不仅要退给游客全部团款,还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⒈《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⒉《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⒊《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⒋《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⒌《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