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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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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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代理谁
发布日期:2011/3/8 13:25:27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旅行社合作开展旅游业务中,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具有产品设计和组团资质能力的旅行社(以下称为“批发商”),将本旅行社的旅游产品委托其他旅行社(以下称为“零售商”)进行销售、招徕游客,形成批发商作为委托人,零售商作为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具有收客网络和营销渠道的旅行社招徕客源(以下称为“收客社”),将所收客源交由其他旅行社进行操作(以下称为“操作社”),形成收客社委托操作社进行具体业务操作的另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以上两种操作方法,在业内常见,一般基于同业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和长远的合作目的,不会发生实质的纠纷。但一旦发生问题,由于两种模式中委托人和受托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一致,所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也不一致,将导致双方之间直接的纠纷,也给最终消费者带来不便和困扰。

      明确辨析这两种关系,确定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处理此类问题,和进行此类业务操作的根本所在。本文以案例做一简要说明。

      甲是具有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乙旅行社不具有出境旅游资质。乙旅行社招揽客户报名参加赴英国旅游,收取客户保证金后,转交甲旅行社办理签证等事宜。周某在乙旅行社报名,并缴纳保证金。乙旅行社将周某的有关资料交甲方办理出境手续。但甲乙两旅行社均未安排周某成功出行,周某将甲乙两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保证金。

      该案经两审终审,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周某参加“英国游”的经营者是谁。本案中,乙旅行社身份应为甲旅行社的代理人。事实上,“英国游”的团费、签证、出团日期、行程安排等都是由甲旅行社来确定和安排的,且只有甲旅行社具有出境游资质,这足以使周某相信甲旅行社是“英国游”的经营者。因此,周某选择该

      项旅游服务并交纳保证金。甲旅行社也收取了周某办理出国签证的相关材料,并组织周某赴英使馆签证。综上,周某已与甲旅行社形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且双方都已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由于甲旅行社未履行安排周某赴英旅行的义务,致使该服务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周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甲旅行社退还保证金。乙旅行社作为被告甲旅行社的代理人,不影响周某已与该项目经营者甲旅行社形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并已交付保证金的事实,以及周某向被告甲旅行社主张返还保证金的权利。由于甲旅行社委托乙旅行社开展业务时授权不明,且乙旅行社在代理行为实施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故乙旅行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判决甲、乙旅行社退还周某保证金。

      二审法院认为:周某和乙旅行社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业务是甲旅行社委托乙旅行社办理,因此一审认定双方是代理法律关系没有合同依据;甲乙双方系合作进行境外游项目,在一个完整的过程中,两者缺一不可,是一个整体行为,且乙旅行社收到保证金后才由甲旅行社办理签证手续,因此应当认定甲旅行社对乙旅行社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乙旅行社收取保证金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周某要求乙旅行社退还保证金的请求应当支持。甲旅行社作为乙旅行社该项目的合作者,知道并放任乙旅行社收取保证金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且本案周某最终是与甲旅行社形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甲旅行社也实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原审法院判令甲旅行社与乙旅行社共同偿还保证金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结果应当维持。

      该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作为收客端的旅行社和作为操作方的旅行社,哪方是委托方,哪方是代理方,是此类情况处理的焦点。结合本案例中反映出的两个法律问题和一个业务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一个业务问题:如何界定业务合作旅行社之间的关系

      在本案中,因为旅游线路为出境线路,所以可以很清晰地判断出,是甲委托乙销售甲的出境旅游产品:因为乙并不具有出境旅游资质,不可能拥有出境旅游产品,乙出售的出境旅游产品是甲方推出的明确、具体的旅游线路,且也由甲为游客进行签证等实际情况,因此,甲是该旅游产品的实际经营者。乙旅行社仅是协助甲旅行社进行招徕和销售的代理商。甲旅行社与游客具有事实合同关系,甲方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乙作为具有一定过错的代理方,同样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产品是乙设计和推出,价格和线路安排等均是乙制定,如果实际操作由甲完成,则可以理解成甲方是乙方的某些旅游要素和产品环节的供应商,则游客和乙直接发生合同关系,游客无权追究甲方的合同责任。当然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乙不具有出境旅游资质,而设计推出出境旅游产品,然后转交具有出境旅游资质的其他旅行社操作的问题,如出现这种情况,则应当追究乙方超范围违法经营的行政责任。而与游客的合同关系,并不能当然认定无效,可结合实际情况由游客追究乙的违约责任,或由游客追究与游客形成事实合同关系的甲旅行社的责任。

      如果是甲旅行社推出的旅游产品,产品价格、线路设计均是甲制定和确认,则可以确定,乙旅行社是甲的代理商,游客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甲旅行社或乙旅行社追究责任(见下文分析)。

      二、两个法律问题

      1、事实合同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甲乙双方存在代理关系,因此并未从委托代理关系来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判决,法院认定甲旅行社与周某形成事实合同关系,该认定源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法院对甲旅行社与周某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是清楚的,但在涉及甲乙之间的关系时,却只说明甲旅行社和乙旅行社是“合作者”,“甲旅行社应当对知道并放任乙旅行社收取保证金的行为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判决仅笼统的认定为甲乙双方是“合作关系”欠妥当。“合作关系”并不能准确的认定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无明确的法律关系认定的情况下,该判决就显的说理性不足。

      笔者认为,从判决的分析来判断,其实是可以认定甲乙之间也存在事实的“委托合同”关系。可以以事实的委托合同关系对甲、乙、周某在此案件中的关系和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当然,法院的判决秉持的是“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周某和乙旅行社并未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证明甲乙双方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法院是不能直接认定或搜集证据去主动认定这种法律关系存在的。

      2、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问题我国合同法中,根据相对人是否知晓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委托关系,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两种类型,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处理原则。

      在本案中,周某答辩明确陈述:“此境外游项目均是由甲旅行社确认,之后也是甲旅行社组织周某进行签证。”“甲旅行社有出境游资质,周某才相信并交付保证金的。”因此可以看出,周某是知道或者是始终相信,乙是代表甲进行业务操作的。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因此,如果在有证据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周某起诉甲旅行社承担责任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