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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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涨价一倍却未成行 旅客违约赔九成团费
发布日期:2011/3/20 18:37:50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旅行社违约仅赔一成 市民谭先生春节报团出游遭遇旅行社取消该团,欲按“特别约定”索赔,却发现“特别约定”另有内涵

  羊城晚报 记者谭超、陈强报道:消费者与商家本是平等的主体,公平交易,但现实却是商家强势、消费者弱势。中山大学退休教师谭先生最近就遭遇了这种情况:他今年春节报了一个去海南的旅游团,旅行社约定若他退团最高要赔九成团费,可是临行之际旅行社突然取消该团,反过来只肯赔他一成团费。

  团费涨价一倍却未成行

  2011年1月26日,谭先生给家人报的是2月4日出发的“海南兴隆三亚双卧5天皇牌团”,是广之旅的招牌路线之一。“平时的价格是999元,春节期间居然涨了近一倍,要1899元才能成行。”谭先生交纳了四个人总共7596元的全额团费。

  2月1日,谭先生突然被旅行社告知:“因为买不到回程火车票,海南兴隆三亚双卧5天皇牌团取消,团费全额退还。”说取消就取消?辛辛苦苦为旅游做那么多准备岂不白费?这时候,谭先生想起了他和该旅行社的一个“特别约定”。

  原来,在报名当天,旅行社的工作人员要他签了一份名为“2011年春节出省游线路退团扣费特别约定”的文件,明确规定:“若旅客在报名后办理退团或转线手续,改按下列标准赔偿我司的经济损失:提前7天退团,扣除机票费用;提前4到6天退团,扣除60%费用;提前1到3天退团,扣除80%费用;当天退团,扣除90%费用。”

  谭先生告诉记者:“我当时就对他们说,按这样的协议,我退团就扣钱,那因为你们的原因取消旅行团呢?这个约定是否是双向的?工作人员回答说,这个当然是双向的。”谭先生觉得,既然是双向的,签下这个条款也无所谓,便在该文件上签了名。

  “特别约定”另有内涵

  在得知旅行社取消旅行团后,谭先生便跟广之旅沟通,提出既然是旅行社方面取消旅行团,那么按照“特别约定”,他就应该可以得到80%的赔偿。

  但是,对方给他的答复是:“这个特别约定是因为春节期间机位和房间有限,为确保团队按时出发,旅行社已向航空公司支付了机位订金,并且向各旅游目的地支付酒店房间订金,而航空公司和酒店均对旅行社提出,不得改签、不得换人、不退定金,所以才要你签订这个特别约定。也就是说,如果你退团的话,我们将承受很大的损失,所以这个特别约定是保护我们双方利益的。现在虽然是旅行社取消旅行团,但是你没有什么损失,所以不会得到赔偿。”

  2月21日,谭先生拨通广之旅质监部的电话。两天后,经受理并研究后,质监部工号为218的员工给予谭先生电话答复:“按主合同的规定,我们决定给予10%的赔偿,而不能按照特别约定处理。”

  随后,谭先生按照合同指引拨通了广州市旅游质监所的电话,可答复同样令人失望:“我们只能协调,没有办法处理,我们会把你的案件转回给广之旅质监部处理。”

  广之旅:“处理没违规”

  广之旅有关负责人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接到投诉时正处春节假期,节后上班后,马上联系客人。跟客人解释国内组团合同违约金为双方平等的合同,而“特别约定”是针对春节期间旅行社的业务损失而特别签订的。“因此团人数不足,2月1日已打电话通知客人不成团,并且是按照与客人签署的《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规定,在出团前6天通知客人取消团队,全额团款退还,并支付客人团费10%的违约金。”

  该负责人表示,2月22日,公司又主动再次致电客人,告知赔偿方案,客人说当天上午去退,但并没有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2月28日客人投诉到12315,针对此事,公司也作出了相应的回应,3月14日,12315系统显示调节结束,对公司的处理无异议”。

  该负责人认为,整个沟通过程中,公司都是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为依据,也咨询过公司的法律顾问,合同没有问题,处理没有违规,按照合同内容给予了违约金。

  律师:书面约定保障权益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的唐明律师表示,很明显,案件中的“特别约定”是旅行社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从内容上看,仅是对消费者义务的加重而没有权利的增加,对消费者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特别约定应当无效。

  不过,就算该霸王条款被认定无效,由于单方违约的是旅行社而不是谭先生,所以对于谭先生向旅行社索赔而言并无实际意义。唐明表示,如果谭先生有证据证明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曾向其承诺特别约定是双向的,那么特别约定对旅行社就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谭先生就可以根据特别约定的条款向旅行社主张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因旅游者对旅行社的口头约定、口头承诺往往难以提供证据证明,而旅行社对口头约定、承诺又往往予以否认,故旅游者的主张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唐明律师建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旅游者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对旅行社作出的各种口头承诺,应当记载在书面上并要求旅行社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