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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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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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导游砍人案再开审 受害者索赔近三百万
发布日期:2011/4/26 12:57:38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4年前,吉林导游徐敏超在丽江古城四方街连砍数人,曾被网络舆论排名“2007旅游界‘十大震撼事件。4年后,该案的民事部分在丽江中院开庭审理。昨天,还在服刑的徐敏超再次坐上被告席。徐敏超的妹妹也赶过来听庭。

  多名受害者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赔偿金总额近300万元。其中,当时年仅15岁的安徽男孩郁朕追加了吉林市雾淞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大家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天都旅行社有限公司、丽江四方国际旅行社、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安徽分公司,以及当时在丽江古城店铺里经营的当地妇女寸锡莲为被告,提出民事损害赔偿金额高达252万余元。郁朕请求法院判令吉林市雾淞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身体伤害所受到的损失共计2424946.44元,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其承保的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外,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不该赔、谁来赔偿、该赔多少,成为该案的3大焦点问题。通过昨天的审理,法庭经合议后决定,该案于昨晚8时继续进行调解。

  三大焦点

  NO.1

  该不该赔

  徐敏超的代理人李春光认为,本案涉及诸多法律关系:从程序角度而言既涉及民事也涉及刑事;从实体角度而言,既涉及侵权关系,也涉及劳动合同关系,还涉及合作合同、旅游合同、保险合同、劳务关系等。但归纳下来,核心的问题就是该不该赔偿。就本案而言,损害后果明显,侵权行为存在,符合侵权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要求,故应予赔偿。需要强调的是:徐敏超不存在主观过错,因为司法鉴定已经明确他在发案时缺乏意识、缺乏控制能力,但不排除其他主体存在过错。

  NO.2

  该谁来赔

  李春光认为,徐敏超经鉴定已经被确认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从民事上就应当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作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依法也不属于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本案没有列明徐敏超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追加他的监护人作为被告,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其他人是否应当赔偿,李春光提请法庭从事实、法律角度进行认定。

  对此,原告郁朕的代理人也表示,该案中,徐敏超的责任是明确的,但悲剧发生的真正原因是旅行社的管理、导游的管理、旅游市场的管理严重混乱。徐敏超的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体,触犯了国家刑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吉林雾淞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告也因存在不同的过错和义务,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NO.3

  该赔多少

  李春光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如果仅由徐敏超或其监护人独立承担责任,那么确定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问题:1.应当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确定赔偿数额。2.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在服刑时不可能再创造价值以供赔偿。在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全额赔偿,实际上无法执行。

  案情回放

  20余人被砍伤

  2007年4月1日下午4点左右,徐敏超带领吉林市雾淞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旅游团一行40人,在丽江古城四方街游玩时,与昆明导游(地陪)彭某某因工作产生矛盾而起争执。徐敏超在古城四方街一工艺品商店内,夺走一把长约22厘米的匕首,先后刺伤20名沿途游客及路人。

  20名受害人中,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15人,未达轻微伤1人。其中,时年15岁的郁朕随父母在丽江市四方街旅游观光时,被徐敏超砍成重伤。先后经丽江市人民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南京钟山康复医院救治,方才使伤情基本稳定,治疗暂告一段落。经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郁朕伤残等级为两个三级、1个五级,需要继续治疗护理。

  庭外声音

  郁朕父亲写信来请求赔偿

  我是郁朕的父亲郁化彬,郁朕被导游徐敏超砍成重伤已4年了。但4年前那个令人震惊的血腥的下午,像梦魇一样时时缠绕着我,让我日不能食、夜不能寐。

  4年来,我和家人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并借贷了100多万元,总算挽救了孩子的生命。郁朕今年已长到19岁了,但因罪犯的凶器直接刺入了孩子的脑部,致使头盖骨破碎,现在只能用金属骨盖代替;更由于凶器割断了脑神经,致使孩子左半身偏瘫,一只眼睛完全失明,另一只偏盲。凶犯虽已受到法律的惩处,但给我们家庭造成的痛苦难以言表;另外,我们在经济上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早已超过承受能力,我们必须依法获得赔偿。我坚信:所有受害者最终一定能够得到公平和正义。

  辩护律师

  建立刑案救济制

  徐敏超的辩护律师李春光说,希望通过本案引起对刑事受害人的关注和关心。就本案而言,他对各原告获得有效实际赔偿的可能性并不乐观。从平复创伤、化解矛盾的角度,并让无辜陷入困境的受害人感受到法治的温暖并对法制保持足够的信心,政府应当加快刑事受害人救济制度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