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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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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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和旅游者混合过错纠纷及其处理
发布日期:2011/6/20 21:18:04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旅游服务纠纷的发生,有旅行社的原因,也有旅游者自身的原因,更多的时候是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共同过错造成的,是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混合过错导致了旅游者权益损害的发生。

    由于双方的责任难以明确界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分歧较大,纠纷调解的难度也较高。

    □黄恢月

    一、有关混合过错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法条的主要意义在于,民事活动的双方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都应当履行各自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行为有明确的判断,并概括承受民事行为带来的正面和反面的后果。民事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一方当事人行为产生的,由该当事人承担;如果该后果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作用之下产生的,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责任多少共同分担。

    二、混合过错纠纷类型

    ⒈组织旅游者参加不适宜的旅游活动引起的纠纷。较为典型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如旅行社组织老年人参加户外攀岩活动,老年旅游者由于体力透支突发疾病;或者旅行社组织探险旅游,由于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

    ⒉在不适当的阶段组织旅游活动引起的纠纷。旅行社在台风期间组织旅游者出游,对于台风给旅游活动造成的不便和伤害,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应当有足够的认识,对于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发生都存在过错,但旅行社在台风期间组织旅游,仍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⒊旅行社的服务不够专业引起的纠纷。旅游者应当知道贵重物品不可夹带在行李中托运,而导游(领队)告诉旅游者,可以把贵重物品夹带在行李中托运,只要旅游者贵重物品灭失,尽管旅游者应当具备相关的旅游常识,由于旅行社的误导,导致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发生,旅行社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旅行社减少混合过错纠纷的对策

    ⒈旅行社要及时向旅游者发布旅游信息,且该服务信息要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旅行社对客服务过程中,最为忌讳的是,工作人员给旅游者的信息是模棱两可的,甚至是错误的。即使旅游者已经掌握了部分旅游信息,但出于对旅行社的信任,旅游者也会完全听信于旅行社,按照旅行社的要求去做。因此,旅行社给予旅游者的服务信息必须专业和权威,培育和引导旅游者的消费

    行为,避免由于旅行社发布错误信息而造成旅游者的损失。

    ⒉旅行社要时刻关注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环境。旅游产品服务的跨区域性,决定了旅行社必须高度关注旅游目的地的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旅游服务有直接影响的一些因素,如天气变化、游客流量、接待能力等。发现旅游服务环境剧变,应当及时调整时间和行程,通知旅游者,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工作。旅游目的地的资讯既可以通过地接社获得,也可以直接通过公共信息平台渠道获得。

    ⒊旅行社确保旅游产品安全。旅行社应当针对不同的旅游者,开发不同的旅游产品,并履行详尽的告知义务。只要旅行社的产品和服务安全,又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在旅游者发生损害时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即使旅游者发生权益受损事件,不论旅游者主观是否有过失,旅行社将不承担责任。

    四、旅行社和旅游者混合过错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⒈在旅游服务纠纷的处理中,对于旅游者的权益损失,只要是由于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混合过错造成的,基本的原则就是,旅行社和旅游者都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旅行社和旅游者都不必为他人的过错行为负责。

    ⒉组织旅游者参加不适宜的旅游活动或者是在不适当的阶段组织旅游活动引起的纠纷。由于旅行社在策划组团过程中过于自信,对于可能给旅游者带来的伤害没有充分评估,也没有制订紧急善后处理预案。一旦引起纠纷,旅行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损害的后果未充分考虑,因此也要负次要责任。当然,如果由于旅游者的过错给旅行社造成了损失,旅游者也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⒊由于旅行社服务不够专业,发布的服务信息不真实或者错误、提供的服务不安全,即使旅游者存在一定的过失,对于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发生,旅行社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导游凭借经验告诉旅游者的信息是错误的,导致旅游者的损失,即使旅游者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到该信息,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旅行社仍要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