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行程单进行旅游行程一直是旅游投诉的热点,日前,记者从天津市旅游质监部门了解到,消费者如果对旅行社擅自缩短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次数进行维权,一定要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注意在行程单上签字并加盖旅行社公章,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目前,由于零负团费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为了弥补损失、增加利润,有些旅行社会擅自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次数。旅游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后,会拿出行程单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对此,旅游质监部门提示,游客在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使用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旅游合同范本。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一些需要约束的地方,比如游览时间、住宿标准等,要在合同中体现。以往常被游客忽视的旅游行程单,也是旅游合同的一部分,游客应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作为以后维权的凭证。
“这里特别要提醒老年游客和学生游客注意,对于旅游合同中不清楚的条款,应仔细询问,以防止旅行社利用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旅游质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按照国家旅游局2011年4月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对于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旅行社将每增加一次购物将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目前,对于购物次数,旅游专家表示,按照旅游目的不同,比如有些游客就是以购物为目的前往某地的,因此,很难对旅游次数做出规定,不过,按照一般观光游览来说,购物次数应不超过总行程天数的一般为宜。
另外,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侵权行为,切不可采取拒绝登机、登车、入住等方式维权,这样可能为日后的维权带来困扰,影响赔付。正确的方式是按照合同完成行程,注意保留侵权证据,随时与旅游质监部门沟通,协商解决,或在返程后,向天津旅游质监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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