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岁的王女士参加上海民族旅行社组织的桐庐二日游,在跳竹竿舞时脚踝被竹竿击中,导致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伴关节脱位,遂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2万余元。日前,静安法院一审判决对王女士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7月28日,王女士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浙江桐庐大奇山森林公园二日游活动,并入住公园内的蒙古包。晚上7点半左右,导游和王女士等游客来到篝火晚会现场观看民族节目,组织者又邀请游客参与竹竿舞的表演。王女士上场参与舞蹈,不料左脚却被竹竿击中受伤。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为,王女士的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伴踝关节脱位,该损伤的后遗症尚未达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
今年9月中旬,王女士把旅行社告上法院。
法庭上,旅行社辩称竹竿舞是住宿地承包经营者举办的篝火晚会节目之一,该活动不是旅游项目,导游也仅在当晚住宿前向游客介绍有篝火晚会,游客可自由选择参加。王女士自愿报名参加跳竹竿舞,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旅行社无关。
法院认为,从双方陈述及旅行社提供的证据看,导游仅是建议性的介绍游客可参加晚间篝火晚会,王女士参加的篝火晚会不是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至于参与跳竹竿舞更是王女士自行所决定。旅行社对王女士是否参与跳舞无法预见,对该场地的安全性更是无法提前考证,并不存在过错,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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