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游”引纠纷
2010年9月,原告许某与成都一国际旅行社通过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澳大利亚、新西兰12天散客拼团旅游活动。双方明确约定,若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时,旅行社可转第三人出团;因该次申请的是ADS团队旅游签证,目的只能是旅游,参团需交旅游费用9800元及保证金两万元。不得擅自离团脱团、滞留不归等,如出现私自离团脱团等,每人每天需补交3000元,且旅游中途退(脱)团,所交团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滞留不归或不按参团旅游计划返回国内的,客人还需承担国家相关部门办案费用、赔偿因此给旅行社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实际损失等。同时还特别约定,合同一经签订,非因签证等原因不得取消参团,中途退团或延期参团,则不予退还费用。
之后因参团人数不足,双方按约定转第三人北京一旅行社出团,许某也按规定由湖南到广州随团队乘机前往澳大利亚。抵达澳大利亚一机场后,许某在未告知领队及团队其他成员的情况下,便携带其所有行李擅自离开,领队及团队成员在机场等候、寻找多时亦无果。后来,第三人及当地地接社工作人员联系许某及其家属,多次要求其尽快归队并说明了脱团的严重后果。随后,许某与旅行团在约定酒店会合,后以身体不适不能随团旅游为由,请求在酒店休息。
第三人北京一旅行社称,由于地接社工作人员发现许某再次离开酒店且暂时失去联系,而其根据规定将此情况报告了澳大利亚移民局后受到了警告处分。为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第三人及地接社决定提前终止许某行程,将其送返回国,并由第三人垫资购买了机票。
之后,许某起诉称,其自扣违约金3000元,要求成都某国际旅行社退还其团费9800元、保证金1.7万元、火车票326元,支付被弃置、擅自转团违约金各1960元。成都旅行社则反诉称,依照约定其不但不退还团费及保证金,许某还应支付回国机票款7560元及两次脱团共3天的违约金9000元。
游客脱团该担责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高新法院就境外旅游的相关问题向四川省旅游局进行咨询了解得知,我国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赴境外旅行时,游客脱团、脱逃、滞留对旅行社的负面影响极大,尤其是游客脱逃并滞留未归的,旅行社除了会被相关部门处以高额罚款外,还会受到我国行政主管部门的严厉处罚,甚至会被吊销旅行社的出境旅游经营权,而现实中该经营权的取得难度较大。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出境游合同合法有效,成都旅行社也不存在擅自转并团行为。而ADS签证明确规定出境目的是旅游,对游客不得擅自离团、脱团、滞留不归等,不但我国及澳方两国相关法规都明令禁止,且对游客滞留不归还有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许某在合同签订及获取签证时均得到了明确告知。
许某虽称其脱团是为探望在澳读书的表妹,但其在申请签证时并未按规定如实告知其在澳有亲属,姑且不论其对此是否构成了隐瞒,其在澳语言不通、环境不熟,于情于理要见其表妹,也应由其表妹前来与许某见面更为恰当。许某的行为足以让人对其赴澳目的产生合理怀疑。且许某在行程伊始即出现了严重脱团的违约行为,而此后行程一直处于境外,不可控之因素极多,因此第三人及地接社购买机票送许某回国的行为是适当的,且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院考虑到民事责任应以补偿功能为主、惩罚功能为辅,该案已认定旅行社不构成违约,许某将承担不予退还团费及保证金的违约责任,而旅行社又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大于上述金额等,故对旅行社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依法驳回许某、旅行社的起诉、反诉诉请。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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