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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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3/8/26 20:46:18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眼看着十一的长假就在眼前了,十一您打算上哪儿去呢?无论您有怎样的出行计划,最近您如果制定行程方案,如果报团上哪儿的话,您一定免不了要关注这事,那就是在今年的十一,新版的《旅游法》正式开始实施了。
    新《旅游法》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不能够强制购物、没有推荐自费等等内容,减少了不少游客的担心,同时也让不少的游客对旅游成本提高,旅游线路涨价心生了几分担心。
    那么,这部法出台有什么重要的意义呢?法律的出台可以更好的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原来旅行社行业靠的是条例来管,但只有法才能够加强对民事关系的调整。比如说这次制定这部《旅游法》有几个打击的重点,一个是非法经营,中国只有22000多家合法的旅行社,但实际上我们在网络上,在其他方面做旅游的大概得有二三十万家。打击非法经营、打击承包挂靠,其中跟消费者比较有关系的,比如说零付团费的问题,旅行社虚假宣传的问题,包括像甩团的问题,游客滞留不归不报告的问题等等,这都是我们新法要打击的重点。
    当然新法也有一些新的变化,比如说新法中对于我们游客来讲,不仅有权利,还有义务,新的《旅游法》第12章第13到第14条专门规定了我们游客也有自己的义务。比如说游客要有文明旅游的义务,旅行社的导游或领队有告知的义务,不管上哪儿必须遵守当地的法规,遵守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这是必须的。
    法条第66条到第70条,规定了一些约定,比如说约定有行前解约的约定,行前转让的约定。比如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时候怎么办,自由活动期间怎么办。举个例子,原来我们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时候,消费者会认为所有的事都得由旅行社来承担。实际上不是,法条是这样规定的,如果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滞留的,比如说在当地需要再多住、多吃,这个吃住的费用是由消费者承担的,旅行社有协助安排的义务,这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这部法不仅仅是旅行社研究的法,也是跟我们广大老百姓息息相关的!
    最重要的一条,可能是大家都关心的,比如说十一之后出台的《旅游法》会有一些什么变化。从旅游行业来讲我们的变化就是旅行社要转型,我们要提供更多的高品质、高质量、高附加值、高性价比的旅游产品给消费者,但是另一方面,最现实的问题可能就是要面临涨价,这是一定的。
    原来我们运行的模式中是给我们消费者一些选择的,比如说为什么会有一些自费呢?比如说北京,我们到北京,一般导游会推荐老北京人力车胡同游、圆明园、国子监、恭王府等等,但是如果新法出台之后就规定行程中不能有购物,不能指定购物,不能有自费的项目,不能再另外收小费。中国人没有给小费的习惯,在境外导游和司机是靠小费生活的,领队会统一收了然后交给当地的司机和导游。现在就必须得在国内就事先加在团费里面,提前收取。原来三四千的泰国就要六七千了,成倍增涨的线路不在少数。
    当团费上涨的时候,旅游市场的细分也就更加的明确出来了,服务的这种指向性也更加具体出来了。这部《旅游法》第二条就规定了,叫“范畴”,这里讲到的我们《旅游法》治的是什么呢?是包价旅游。是包价旅游合同的一些方式,比如说您要是自由行,或者说你是一项单向业务,比如说只是委托旅行社订了个票,订了个酒店,做了个签证,这个不在《旅游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之内,所以《旅游法》主要还是包价旅游产品的一种调整。
    希望10月1号《旅游法》出台之后,我们广大的消费者能够更多的包容旅游行业,我们共同努力来促进旅游行业的繁荣和发展。也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也能给整个全行业一个缓冲的周期,有一个转型升级调整的过程,毕竟事物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夜之间我们好多问题就全迎刃而解了,这也是不可能的。而且旅游行业是一个产业链非常长的行业,我们可以管好我们自己的组团社,我们的行业自律,管好我们的导游领队,让他们能够服从法律法规,但是很多时候我们管不了地接社,特别是境外的地接社,我们也管不了境外的一些导游和旅游目的地的机构,他们的配合是《旅游法》实施和推进的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
    随着新《旅游法》的出台,已经有几个担心的事情在业内逐渐出现了。一是执法部门多了,对于旅行社来讲,原来我们有比较单一的执法部门,现在却有十几个部门都能管到这个小小的旅游行业。第二,因为它是一个产业链的模式,所以它的执法尺度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说我们发一个团从上海出发到海南,上海的执法尺度跟海南的执法尺度是不是一致的,这样都会对我们这个团有影响。第三,恶意诉讼的增加,已经发现了有些游客人突然之间法律意识增强了,我觉得更多的消费者应该理性维权,给旅行社更多的包容和宽容。
    前段时间一件事在旅行社行业里热议,就是在青岛某宾馆火灾中死了一个导游,一个司机。而我们的游客,一个南通的女教师说“幸亏死的是导游。”结果在行业里非常非常热议,这是一个真实的事情,我觉得应该给导游、领队,给旅游从业人员更多的平等和尊重。让我们一起来关注新《旅游法》,从自身做起,努力配合此法的顺利实施,希望大家有一个美好的十一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