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0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某旅行社赔偿游客钱某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违约金等共计105万余元。该判决一公布,引起旅行社行业的极大震动。如此巨额的经营风险能否规避?本文作者提出,经营风险完全可以通过规范的业务操作加以规避,也可以通过后续的追偿予以转嫁。———编者
2007年9月,钱某等九人与北京某旅行社广渠门营业部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前往丰宁坝上草原旅游,钱某向广渠门营业部交纳了旅游团款228元。2007年10月1日下午,钱某与孙某共乘一辆草地摩托车游玩,与徐某驾驶的普通货车相撞,导致车辆起火,孙某当场死亡,钱某重伤不治死亡。2007年12月10日,丰宁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丰宁该景点管理处负次要责任。
事后,钱某父母将该旅行社和该营业部告上法庭。诉称,钱某与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形成旅游合同关系,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应把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但由于被告广渠门营业部的违约行为,导致悲剧发生,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对给钱某造成的人身伤害,负有法定赔偿责任。被告广渠门营业部所派导游胡某不具备导游资质,钱某受伤后未及时组织抢救,起诉要求二被告负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违约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3万余元。
法院认为,钱某与广渠门营业部所签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钱某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旅游团款,被告广渠门营业部应当为钱某提供旅游服务,并派出具有导游资格的人员,确保旅游期间旅游者的安全。现被告广渠门营业部派遣无导游资质人员陪同游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对游客进行安全提示、陪同人员在事发时亦不在场,致使钱某在游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被告广渠门营业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理应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广渠门营业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故被告旅行社作为上级单位,应对其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履行义务不当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北京某旅行社广渠门营业部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违约金等共计105万余元。被告该旅行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分析本案例,该旅行社犯下了三个严重错误:一、没有委派具有导游资格的导游人员;二、发生事故的草地摩托车是行程中写明的项目,并且旅行社也没有证据证明对客人进行了该项目的安全提示;三、无法证明委派的“导游”人员事发时在现场。这三个错误可谓招招致命。首先,.旅行社委派没有导游资格的导游人员,是旅游主管机关严厉打击的行为。导游承担着旅游引导、安全提示、景区介绍、随行服务等工作,而委派不具备导游资格的导游,上述服务内容均得不到有效保障,其本身就暗含旅行社违反旅游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也违反了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默示义务(即无需在合同中写明、游客也无须特别要求,国家法律已经规定旅行社必须提供具备导游资格的导游服务)。此种行为,不仅是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需受到行政处罚;也是严重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出事的草地摩托车项目,被写入行程。虽然行程中有请游客注意安全的提示,但写明该提示的文件却没有客人的签字确认,导致旅行社无法证明自己进行了安全提示,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后,即使是具备导游资格的导游,事发时如果不在现场,旅行社都无法逃避责任。何况该旅行社委派的是没有导游资格的导游,且旅行社在庭审时亦无法提供“导游”在场的证明。
综上,该旅行社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是必然的,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事故引发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有明确规定,法院按照有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虽然金额巨大,但在法律上却不存在任何问题。从这方面看,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之处。
本次旅游的团费每人不过几百元,但旅行社却承担着如此巨大的责任。换个角度思考:一、如果旅行社能够对细节问题加以关注,如:签署规范的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或旅游行程说明中进行详细的安全提醒,并留存已经告知客人的证据。其实这种证据很容易取得,只需要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加入本次旅游的安全提示,并将其作为合同附件,双方签署即可。再有,委派正规的导游人员随行,并在旅游途中对安全事项进行提醒,不将非旅行社组织或无法掌控的娱乐项目在行程中体现等。以上做法均可有效地规避一些风险。此前,北京某旅行社为被告的马尔代夫自由行溺水案中,由于该旅行社在审判时提出证据,证明其在行程中进行了“请不要单独行动,危险的地方不要去”的安全提示,因而,虽然法院判决该旅行社需要承担责任,但判决结果是该旅行社赔偿游客14万元,由此不难看出,规范操作能够有效降低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二、关于该旅行社提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没有将该旅行社认定为责任方的问题。在本案中,旅行社提出该抗辩理由不可能成为理由,因为该案件的诉争焦点是旅行社是否违约。因此,提出该理由进行抗辩,并不会在本案中减轻旅行社的责任,该观点根本不可能被法院采纳。旅行社可以在本案终结后,根据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归属,向责任方提出追索的诉讼请求,另案请求法院处理。
面对微薄经营利润和巨大经营风险,旅行社经营管理、业务操作更应具备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绝对不能掉以轻心。规范地签订和履行每一份合同,认真地编写每一份行程,叮嘱好每一句安全提示,上好游客的每一份保险,留存每一份文件资料;旅行社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学会合法地规避经营风险,在损失无法避免时,通过合法渠道转嫁风险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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