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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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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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险”与“旅游意外险”认识误区解析
发布日期:2014/2/12 14:39:22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实践中,旅行社对旅行社责任险、旅游意外险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比如认为投保旅游意外险可以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在团款报价中标明团费含旅行社责任险等。本文对这两种保险做了较为系统的阐述,以期旅行社能够了解其法律性质,规避法律风险。
  为进一步明确旅行社的提示义务,降低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条例》第38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40条规定:“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旅游法》第61条明确:“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而将“提示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定为了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实践中,旅行社对这两种保险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比如认为:投保旅游意外险可以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等。对此,笔者对这两种保险做一较为系统的阐述,以期旅行社能够了解其法律性质,规避法律风险。
  保险可以分为两个类别,分别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及身体机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旅游意外险在性质上属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无体财产保险的一种,即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对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受的不利予以补偿,“旅行社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旅行社责任险是由旅行社支付的,可以计入经营成本中,因此不能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
  实践中,一些旅行社往往在团款报价中标明:团费含旅行社责任险。应该说,这种行为是不规范的,容易使游客产生误解。旅游意外险属于游客缴纳的费用,可以在团费中予以单独列项,实践中多是由旅行社收取保费后代为投保。
  两种保险中,保险人都是保险公司,但是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旅行社,而旅游意外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游客。一般情况下,旅行社责任险中,只有当旅行社存在过失而应当向游客承担赔偿责任时,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而旅游意外险中,只有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造成游客损失时,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那么游客购买的旅游意外险,对于旅行社来讲会降低法律责任吗?例如:导游在组织游客游览过程中,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意外受伤,此时旅行社是否因为为游客投保了旅游意外险而免除赔偿责任呢?这里面有两个问题需要阐述清楚:
  第一、旅行社向游客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条例》第39条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如果旅行社在组织游客游览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当向游客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旅行社可以通过旅行社责任险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从而降低自己的风险。
  第二、如果游客先获得承保意外险的保险公司赔付,那么其仍可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前面已经提到,旅游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而旅行社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即保险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保险赔偿不能造成被保险人不当得利。为此《保险法》特别明确了“保险代位权制度”。保险代位权制度,是指保险标的物如果因为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产生损害,被保险人的这项损害又是在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范围中,这时被保险人拥有两种请求权:(一)对于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二)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但是,这两项权利不能同时行使,当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当将第三者的请求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的权利。但是,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此法条出现在《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一节,所以应当适用于人身保险的一般规定。可以看出,《保险法》在人身保险中限制了保险公司的代为追偿权,即使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付,被保险人仍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也就是说游客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有一种情况需要予以关注,即游客没有出现死亡或伤残,仅是因受伤而产生医疗费用损失。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一般都要求游客提供医疗发票原件,并且不承认“双重赔付”,对此学者多有争议,关键点还是此时的医疗费用更类似于财产损失,应适用“补偿原则”。
  综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旅游意外险”并不能分散旅行社的法律风险,但是对于游客来说,则意义重大,因为其可能因此而获得双重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