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8年10月份,东北某市51名游客来烟台威海地区旅游。在威海市内,旅游车因手续问题被当地交通稽查部门暂扣,旅行社又临时借调一辆旅游车来继续保障游客的行程。旅游观光结束准备返回烟台时,游客派出代表以旅游车辆被扣耽误行程为由,要求旅行社给予最低500元的经济赔偿,否则拒不上车返程。经组团社、地接社、游客三方多次协商后,先后有39名游客接受了100元补偿,并顺利返回烟台乘船去了大连。剩余12名游客因对答复不满,坚持索要500元的赔偿,当晚在旅游车上滞留一夜,导游一直陪伴在左右。第二天,12名游客自行乘车到烟台上访。
处理结果:
经旅游质监部门出面调解,并与组团社及所在地旅游质监部门进行了沟通,烟台旅行社为游客承担了部分车船费用,但最终还是仅给予了100元补偿,并打车送游客到码头让其自行乘船到大连。因维权过度,这12名游客不仅没达到最初的目的,反而耽搁了去大连的旅游行程。
案件分析:
近年来,游客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利益,但也受经济利益驱动和个人私心膨胀,受到一点利益损失就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游客外出旅游发生纠纷时,应当在保存证据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一定要保持理智,绝不能以个人利益受到侵害就狮子大开口,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切忌采取“罢游、罢住、罢行”等过激行为,随意扩大事态,给自己和对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发生旅游纠纷后,游客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导游及地接导游沟通,或与组团社联系要求解决问题。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持收集好的证据,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旅游行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投诉时效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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