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随旅行社赴台湾旅游期间,一游客在宾馆内洗澡时,为接电话摔伤致十级伤残。事发后,该游客以其是为接导游叫早电话摔伤为由,向旅行社索赔。日前,河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游客在宾馆内摔伤是其不慎所为,与旅行社无关,由此一审判决驳回了游客诉求。
2009年11月17日,市民沈女士报名参加由塘沽一家公司组织的赴台湾旅游团,当时该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合同》。同年12月9日,沈女士随团出行,12月11日晚被安排在台湾某宾馆客房单独住宿。据沈女士称,次日7时许,她在卫生间洗澡时,导游叫早电话多次响起,她在急忙接听时滑倒摔伤,造成左肱骨颈骨折,此后虽经长期治疗,但部分功能受限落下终身残疾,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旅行社仅向台湾保险索赔了医药费用,拒绝承担其他责任,为此,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5万余元。
诉讼中,被告旅行社辩称,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责任,原告摔伤是因其不小心所致,与旅行社无关。并且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是塘沽某公司,不是原告,原告无权起诉其单位。
根据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系塘沽某公司组团赴台湾旅游的团员,被告收取了原告旅游费用,并安排原告出游等活动,承认原告为此次旅游团成员,且已实际履行了旅游合同,故原告与被告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由此,被告称原告并非合同相对人,不具备合同诉讼主体资格之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对被告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原告称被告在安排住宿时,不应安排原告一人住宿,法院认为,此安排与原告摔倒无因果关系。原告在入住的宾馆内淋浴洗澡时,为接电话而摔倒,是原告自己不慎所为,应与被告无关,原告称是为接导游叫早电话摔倒,没有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原告称酒店未尽安全提示义务,法院认为,原告系成年人,在其淋浴时自身应有安全保护意识,防止因滑而摔倒,故原告摔倒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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