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翠翠和男友在南宁市良庆区一家园艺场玩耍。路上遇见男友的朋友,大家商量决定去附近的大王滩水库游泳。一行9人没有购买门票就进入大王滩水库,结果不会游泳的翠翠被淹溺亡。
女儿被淹死后,翠翠的父母将大王滩水库管理处,当天一同游泳的同伴及他们的父母一起告上法院。3月30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判决,大王滩水库管理处、和翠翠一同游泳的玩伴及他们的父母均无责,翠翠为自己的溺亡负责。
事件:16岁少女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在去年7月12日。当天上午,读中专的翠翠与男友阿宁到某园艺场玩耍。路上,他们遇上了阿宁的3个朋友,大家闲聊一会后,觉得天气太热,大家决定到大王滩水库游泳。后来,他们又遇见阿宁的舅舅舅妈,阿宁又约了他们,并带着他们的一对儿女一起去游泳。
在没有购买门票的情况下,阿宁一行9人驾驶摩托车抄小道进入大王滩风景区。阿宁和朋友一起下水库游泳,阿宁的舅妈带着儿子在岸边玩耍。翠翠和另一名女孩因不会游泳,就在水库浅水区处玩耍。
翠翠在浅水区玩耍过程中,逐渐往深水区移动,两人相继溺水,并大声呼救。在附近游泳的阿宁等人赶紧游过来救助,并向过往的村民求助,同时拨打“110”和“120”求助。可他们最终只救起另一个女孩,翠翠虽经打捞人员打捞救助,但等救上来时,已经溺水身亡。
判决:少女之死自担责
去年9月,翠翠的父母将大王滩水库管理处、当天和翠翠一同游玩的玩伴及他们的父母共11人,一起告上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今年1月24日,该案公开审理。法庭上,大王滩水库管理处说,翠翠16岁了,是一名中专生,有一定的是非判断能力,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仍下水库游泳,翠翠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大王滩水库管理处是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旅游服务的,翠翠等人未购买门票,擅自闯入景区,与大王滩水库管理处不存在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且他们已尽了警示义务,翠翠等人私自在禁止下水库游泳区域游泳,以致发生溺水身亡的事故,翠翠的死与他们无关。
阿宁等人则说,大家是相约去游泳的,没有组织者,参加游泳的人员均应对各自游泳行为的后果事先预见,相互之间互不负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时,他们对翠翠进行了施救,因此,他们没有过错。
法院经调查后发现,大王滩水库管理处在景区和水库管理处办工及工程枢纽区沿路水库边上,多处立有禁止下水库游泳的警示牌,这些警示牌足以起到警示和告示的作用。
法院认为,翠翠作为一名16岁的学生,对警示内容应理解,对下水库游泳、玩耍的危险性应知道,但其仍置该警示内容于不顾,在明知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水库玩耍,导致溺水身亡。对该事故,大王滩水库管理处无任何过错。在该次游泳活动中并无组织者,阿宁等人对翠翠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他们对翠翠的死也无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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