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和互联网普及,一部分人已经不再满足于参加旅行社观光旅游。他们通过网络联系,商讨线路后自行开展户外探险、登山、健身等户外旅游活动。这样的人,被称为“驴友”。
然而,驴友自行组织的户外旅游活动由于缺乏严密的组织管理经验,加之活动场所常常是未经开发的危险地区,因此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其中突发疾病、跌落摔伤等意外灾害时有所闻。对于此类自助游中意外灾害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目前立法尚未有专门规定。
依据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相关规定,此类意外灾害的责任承担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受害者风险自负、责任自担。驴友大多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驴友自助游中的各种风险应该有清醒认识和判断,并且据此做好相应防范措施。如果由于自身失误而造成生命健康等危害,其风险和责任自然应当由自己承担。在本期案件中,吴某在某网站发起徒步旅行活动,详细列明了活动性质、时间安排、装备要求、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和保险购买等等情形。当队伍准备绕过一处山崖时,阿龙突然对5米高的悬崖产生兴趣。当时他没穿戴任何安全装备,却徒手攀岩。崖壁湿滑,他失手摔落至水沟里受伤,送医治疗16天后,阿龙还是过世了。法院认为,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应当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为户外运动参加者普遍接受的社会公德,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另一种是责任由组织者和受害者分担。尽管法律对于自助游中的组织者责任问题没有专门规定,但根据公平原则,组织者应当尽到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如果组织者在安全防范和保障方面存在明显过失,就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穿越峡谷驴友突发心脏病
在网上组织的自助游途中,一驴友意外身亡,死者父母、妻子将自助游活动的发起人告上法庭,索赔11万余元。经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案子,也给爱好自助旅游的朋友提了醒。
2011年“十一”长假来临前,范某在网上浏览到网友“风轻云淡”在某论坛上发出的帖子,组织登山穿越峡谷的户外活动,随后报名。2011年10月5日清晨,范某带着孩子按照“风轻云淡”安排的组别和车次出发。当日11点半左右,在登山行走时,范某对孩子和身边的人说“腿感觉没有劲了”,中午12时,范某晕倒,周围的驴友迅速过来实施简单的抢救工作并拨打求助电话,大约两个半小时后120赶到,但经医生检查已无生命体征。
2012年底,范某的父母、妻子将“风轻云淡”告上法庭,认为“风轻云淡”作为此次出游活动的组织者,考虑不周,安全意识淡薄,防范救助措施不当,导致范某因劳累过度意外死亡,要求“风轻云淡”承担15%的经济补偿责任,共计11万余元。
平度法院审理后查明,“风轻云淡”在网上发表的组织自助出游的帖子,对活动路线、强度、费用、装备、报名条件、免责声明及注意事项等进行了声明。帖子发出后,“风轻云淡”和其他几人分工安排车辆收费,并将费用直接交给车辆出租者。到达目的地后,组织者将人员分成6个组,有一至两人任组长,组长负责本组的人员能够跟上活动,清点人数,以及前后互通情况,发生意外进行救助沟通等。
法院认为,活动组织非常严密,安全防范措施非常到位。在范某晕倒后,“风轻云淡”及其他所有人迅速聚集,同时拨打了“120”“110”进行求助,并在同行的一名护士指导下,对其进行人工呼吸。事后驴友之间对范某进行了捐款,“120”的急诊费用也由驴友垫付。另查明,范某生前血压高、心脏不好,此前感觉胸闷,但还没有到医院检查确认是否为心脏病。
法院认为,范某在明知自己身体不符合徒步旅行登山的条件时,仍然报名参加活动,在自己身体感觉不适情况下,没有停止登山,而是继续随队前行,因而导致了死亡。且事后医疗机构的医生也明确说明,无论当时采取什么措施都极难抢救,即使当场送进医院也很难救治。该穿越活动所需的费用由参加者均摊,“风轻云淡”只是该穿越活动的发起者,没有从收取的费用中获得利益。因此,范某的死亡是自己身体原因造成,“风轻云淡”不应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出游灵山 遭遇严寒
郝某、张某发帖组织北京灵山一日游,孙某看到后报名参加。活动中,孙某体力不支,出现嗜睡等症状,驴友们立即打电话报警,并采取心肺复苏等措施。然而,孙某被送到医院后还是不治身亡。尸检报告显示:孙某系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
事后,孙某的父母将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40余万元。经证实,活动组织者与孙某系初次相识,活动经费由全体队员均摊,事发时尚未实际收取。组织者辩称自己只是活动的发起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组织者,他们与队员之间根本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出游路线是全体队员协商确定,孙某的死亡是意外事件。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认定,事发当天孙某身体状况较差,并且未注意保暖,其自冒风险的行为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孙某的死亡是自助式户外运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及其自身身体状况造成的,组织者对此并无过错,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提示,自助游具有非营利性,组织者不应承担过重责任,参加自助游活动者都了解自助游的风险,而甘愿承担风险。因此,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较低,并且只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相约爬山资深驴友中暑亡
户外运动因为刺激、冒险、富有挑战性,深受驴友喜爱。但出行途中发生意外,责任又应当由谁承担?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组织者仅存在显著轻微过错,主要责任由驴友自担。
刘某平时酷爱户外运动,没想到2014年9月17日,他参加了一个登顶四明山主峰的户外活动,下山途中突然出现身体不适,送到医院时人已经不行了。经诊断,刘某死于热衰竭(俗称“中暑”)。事后,刘某家属将一户外运动公司老板陈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4万余元。
刘某家属称,事发当天下午3点左右,刘某感到不适后用对讲机和陈某反映,但陈某称不要紧,让他继续走。后来,刘某的不适感越来越严重,就喝了点水吃了点葡萄干。“实际上死者当时已经中暑了。”刘某家属认为,如果及时休息,刘某的病情可能不会恶化,但是旁边的人没有对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
对此,陈某律师表示,陈某不是活动组织者,此次活动是所有驴友相约进行。律师还提交了一份报账单,证明本次出行的费用是11人自费,并未盈利。
法院审理后查明,本次活动的招募帖发布在陈某俱乐部微信平台上,且招募帖上明确活动费用汇款至陈某账号。法院认为,本次活动虽然由俱乐部发起组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明显具有户外活动特征:人员无隶属关系且自由组合、平等自愿、平等出资、自我管理、不涉及经营或盈利。自甘风险、责任自担是整个户外活动领域的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法院认为应当尊重该领域约定俗成、为户外运动参加者普遍接受的社会公德。
至于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刘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是户外运动固有风险以及自身特殊体质造成,绝大部分责任应该由其自身承担。但另一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俱乐部在最初招募发起时,忽视了有可能出现的天气状况及参加者可能出现的症状,未提醒参加者携带防暑降温等药品并根据体质特点掌握运动节奏。这一忽略与刘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联系,但这因果关联性显然较弱,几乎超出了发起活动之时所能预见范围,因此虽可由其承担一定责任,但应显著轻微。
据此,法院酌情判令陈某在已经支付医疗费的基础上,另赔偿刘某家属两万元。
徒手攀岩失手坠崖
2013年11月,吴某在某网站发起了徒步旅行召集帖。在帖子中,他详细列明了活动性质、时间安排、装备要求、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和保险购买等情形。11月10日,阿龙报名参加该活动,与同团50名驴友一同出发,但并未购买保险。
当队伍准备绕过一处山崖时,阿龙突然对5米高的悬崖产生了兴趣。当时他没穿戴任何安全装备,却徒手攀岩。崖壁湿滑,他失手摔落至水沟里受伤,当场意识不清。队友们见状赶忙报警求助,然而由于地点较为偏远,等救援队伍将阿龙送入医院,距离事发已有5个多小时。送医治疗16天后,阿龙还是过世了。
3个月后,阿龙父母将活动组织者吴某告上法庭。阿龙父母认为,吴某作为活动组织者,却没有为活动提供配套的安全措施,存在明显有错。
然而这一说法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显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被告方吴某并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将该活动定性为“网友自发组织的自助式户外活动”,这就将吴某与一般的旅游机构组织者区别开来。本案中,吴某多次明确告知风险,且为自愿投保的参与者购买了保险,已经尽了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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