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散客
团队
地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我想去:  天数:  线路类型:   
案例分析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分析
航班延误,旅行社是否担责?
发布日期:2009/8/13 8:41:38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某省直机关的张先生来信反映:一个多月前他与石家庄某国际旅行社签约到海南旅游,本来按照合同规定是“双飞5日游”,但是临行前8小时却被告知,飞机晚点15个小时,这样一来“5日游”变成了“4日游”,行程严重缩水,而且返回时飞机又晚点28个小时。临行前和回来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他多次向旅行社索赔,但旅行社一直认为行程缩水是航空公司造成的,属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因此他们不承担责任,不属于赔偿范围。

    评析:

    “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三个要件,一是不可避免,二是不可预见,三是不可克服。而航班延误是否可以算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司法审判中对此一般予以从严掌握。航班延误也不可一概而论。如果是由于天气等自然原因引起的延误,当然应该算作不可抗力。但是如果纯粹是航班调配不当,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处理这类纠纷,如果把它直接当成航空运送合同纠纷,是因为旅游者持有航空公司客票,可以认为旅游者和航空公司之间成立了航空运输合同,由旅游者直接向航空公司追诉,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由航空公司进行举证,省去了旅游营业人的举证麻烦和诉讼风险。对于旅游营业人来讲,当然愿意。但是,旅游者多半不会选择这样做。首先是因为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选择都是由旅游营业人做出,旅游者并没有自行与航空公司签订合同,对旅游营业人的选择既无法改变也无法拒绝。其二,即使旅游者持有航空公司的机票,理论上说向航空公司索赔没有障碍,但是航空公司通常不在旅游者居住地,旅游者与其交涉非常麻烦;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按照航空公司对航班延误的补偿规定,旅游者向其索赔所能够得到的补偿非常有限。而旅游具有非常强的时间性,延误必然会对预期的旅游带来不利影响,严重的甚至致其主要目的不达。鉴于以上诸多原因,旅游者通常将矛头指向旅游营业人。

    从旅游合同的角度看,旅游营业人应该为其产品中的服务提供人的过失或故意承担责任。但是,公认的原理是,旅游营业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和赔偿的数额都不应该超过其给付提供人按照相关法律应该承担的程度。相对于旅游营业人,航空公司通常处于绝对优势的垄断地位,尤其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目的地,旅游营业人对提供航空运送服务的航空公司常常根本无法选择,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大都允许旅游营业人在这种情况下限制风险,首先确认这个原则的是被奉为旅游合同法律原则最早框架的1970年的《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营业人委托第三人提供运输、膳宿或者其他与实现旅行或短期逗留有关的服务,由于全部或部分未能履行义务对旅游者造成的损害,如果能够证明其在选任给付提供人的时候已经尽到勤勉的旅游组织者的注意义务时,可以免除责任。在进行赔偿时,如果相关的服务没有赔偿限额规定,旅游营业人受到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果航空公司有赔偿限额规定,旅游营业人承担的责任,不会高于这个限额,否则就按照公约规定的限额予以赔偿。公约确立的这个原则相对公平地让旅游营业人承担可能承担的责任,因此为许多国家的立法借鉴。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51条:允许旅游营业人通过合同条款限制自己单纯因为给付提供人过失引起的责任为旅游费用的3倍。

    旅游合同因航空公司的误点造成违约如何赔偿以及航空公司在旅游合同中如何承担责任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判例绝大多数都是让旅行社承担航班变化造成的违约责任。赔偿数额没有一定之规,由法官自由裁量,因其结果没有预见性,旅行社在这方面面临的法律风险大大增加。当然,笔者认为,在旅游合同中,航空公司是旅游服务中航空运送服务的提供人,在法律上又称为给付提供人。为了保护消费者,也为了加强旅游营业人对给付提供人的选任责任,让旅游营业人为其航空服务的给付提供人航空公司承担责任,在法理上是成立的。但是,应该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旅游营业人承担的责任不应该超过航空公司的责任;其二,如果旅游营业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航空延误减免责任的办法,应当肯定这方面格式条款的效力。

    由于旅游服务具有很强的时间性,飞机延误最易引起旅游者不满。我国目前由于飞机晚点、航班取消引发的旅游纠纷有明显上升的趋势,部分消费者甚至采取极端做法,拒绝登机,拒绝回国等,不仅影响不良,而且对双方的利益都必然造成严重损害。对此,笔者主张强调双方互负的义务,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有协力义务,不得人为扩大违约事件的损害。当然在飞机晚点的情况下,旅游营业人仍然要尽到自己的组织义务,妥善安排安抚游客,积极与航空公司沟通,获得准确信息,争取旅游者最大限度知情,以稳定其情绪。对因延误影响的行程,灵活处理,积极调配,力保约定的线路、景点少发生变化,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行程缩短后节省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如果旅游者已经得到航空公司的赔偿,旅游营业人对旅游者的赔偿就应该从实际损失中减去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