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游客方某购票进入某景区游玩。在进入景区后未按导示图指引的路线游览,擅自偏离景区设定的游行步道,跨越景区游览范围,翻越多个山峦,后因天黑而跌落受伤。在此期间,方某曾拨打景区电话求救,后因手机没电关机失联。接到求救电话后,景区工作人员协调组织多方人员对其进行大面积的搜寻,后在景区外找到方某,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最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方某伤情为九级伤残。方某认为景区未对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投诉至当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要求景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景区负责人认为,景区不仅向游客提供了景区游览图,并且发布了游客须知、在景区内多处设置了警示标志,并按照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隔离指示标识,已向游客尽到危险告知义务。方某受伤后,景区工作人员积极协调配合搜救工作,并及时将游客送往医院救治,已向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认为:本案中,景区经营者在门票上标明了游览线路,在景区内多处树立了警示标志和景区游览图,其已经履行了对旅游者的告知、警示义务。且接到方某求救信息后,及时协调组织各方资源对方某进行了搜救,并将方某送往医院救治,已尽到了对方某的安全保障义务。
方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在进入景区游览时,应当按照导示图显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应预见到擅自偏离游览线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其在进入景区后未按游览图指引的路线游览,擅自跨越景区游览范围,翻越多个山峦而导致跌落受伤,受伤后被发现所在地并非在景区范围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故方某应对自身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提示:春夏季节,较多游客选择外出游玩、露营。在此提醒广大游客:外出旅游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切勿擅自前往尚未开发、未对公众开放的山林、野沙滩、无人岛开展游览、戏水、露营等活动。在游览的过程中,特别是进入山地、森林、海滩等景区游览时,应严格按照景区标示的游览线路进行游览,遵守景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切勿擅自偏离游览线路,独自前往危险区域游玩,以免发生危险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本栏目由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中国旅游报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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