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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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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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研学旅行时受伤,学校、旅行社、景区各担多少责?
发布日期:2022/7/18 10:21:58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案由:

某中学与某旅行社签订了研学旅行合同。合同约定:中学负责从交通、饮食等方面,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协助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研学期间,旅行社负责提供交通、餐饮、门票等服务,负责制定完整的安全预案,负责整个研学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学生朱某参加了此次研学旅行,在景区及旅行社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游览了某森林公园。下山途中,由于带队的旅行社工作人员未能控制好团队行进速度,也未对学生尽到安全告知、警示等义务,导致朱某在赶路过程中,不慎踩空台阶摔伤。旅行社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紧急治疗,并于当日下午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朱某为脾破裂、右外踝撕脱骨折。朱某将学校、旅行社及景区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负责人认为,学校仅为组织方,且委托了有资质的旅行社承接此次研学旅行,在本案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

旅行社工作人员认为,作为承接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选择的景区都有国家承认的相关资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工作人员及时对朱某进行了救助,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不应承担责任。因朱某是在景区摔伤的,故而应由景区承担赔偿责任。

景区负责人认为,在本案中,景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朱某受伤为自身原因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侵权责任主体归属及各自责任承担比例如下:

一、学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为了提高学生精神素养,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应选择具备研学、旅游资质的旅行社承接。本案中,学校委托的旅行社具备研学旅行资质,且研学旅行开始后,对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已转移给旅行社,故学校不应再承担安全保障责任。且朱某受伤并非学校对其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因而学校不承担责任。

 

二、旅行社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负有保障学生在研学旅行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义务。景区内,道路崎岖、狭窄,多人集中通行,必然存在一定风险,且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认识不足,该旅行社更应采取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在下山途中,旅行社工作人员虽一直跟随原告等人,但未能把控行进速度,也未对学生尽到安全告知、警示等义务,故应承担65%的责任

 

三、景区应承担相应责任。景区经营者应对景区内的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保证设备设施安全,消除景区内的潜在危险,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履行告知、警示的义务。景区在上山路面立有安全警示标识,但在下山路面并未设置标识。且本案的上下山路线并不一致,朱某作为未成年人无法预见涉案地点道路有危险。景区的安全警示标识不够齐全、完备,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25%的责任。

 

四、朱某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对于下山途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和风险意识,下山时未做到谨慎、小心是导致其摔伤的直接原因。故朱某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提示:

暑期来临,很多家长为孩子报名参加了研学旅行。由于参加研学旅行的学生多为未成年人,学校、旅行社、景区等主体更应将学生安全放在首位。

一、重视安全保障义务

旅行社应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研学线路,旅行内容也应与参团学生的年龄、认知相符,研学旅行过程中使用的设备、设施等应确保安全。

二、告知警示要牢记

学校及旅行社在组织学生报名时,应确认每一位学生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本次研学旅行,并就相关的旅游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向学生和家长做出充分告知和明确提示。学校、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妥善安排好每一个环节,将安全保障义务放在首位。

三、加强学生管理

旅行社在组织研学旅行时,应针对中小学生的特点,制定更加严密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对于不同年龄的学生,旅行社应按年龄进行分组管理,组织好各项活动,并指导学生按照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游玩。

四、积极履行救助义务

一旦发生事故,旅行社应积极履行救护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在出现突发状况或遭遇危险时,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减少损失。

五、购买相关保险

青少年正处于活泼好动的年龄,研学旅行中的安全风险相对较高。旅行社应针对研学旅行项目购买相关的保险产品,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案例编制单位:文化和旅游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