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散客
团队
地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我想去:  天数:  线路类型:   
案例分析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分析
旅游团款支付数量和方式不同引起的纠纷及其处理
发布日期:2009/12/29 8:55:12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在旅游合同签订过程中,旅游者有向旅行社交纳旅游团款的义务,旅行社有向旅游者收取旅游团款的权利。在旅游实务中,为了确保旅游合同的顺利履行,旅游者和旅行社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对如何支付旅游团款有着不同的约定。当旅游纠纷出现后,由于旅游团款支付数量和方式的不同,解决纠纷的原则和方法也不相同。

    一、现行旅游团款的支付数量和方式

    1.以支票或者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旅行社,这种方式最常见于散客直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团方式。除了给予旅游者一定的价格优惠外,旅行社当场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团款,这也是旅行社最为愿意的收款方式。

    2.由于旅游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以团体为单位的旅游团在出团前,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只支付部分,如百分之五十,甚至更低的旅游团款,用于对旅行社提供服务的制约。旅行社迫于竞争压力,只得答应旅游者的要求。

    3.个别旅行社为了争取市场份额,或者为了促销的需要,甚至推出“先旅游、后付款”的承诺,即旅游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就可以参加旅游团;行程结束后,旅游者再支付旅游团款。

    4.一些组团旅行社为了充分占有市场份额,提高自身规模经营效益,广布网点,除了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外,通过业内委托设立代理社(点),旅游者将旅游团款交纳给这些代理社(点),但暂时没有进入组团旅行社的财务。

    二、对旅游团款性质的认定

    当旅游者将全部或者部分旅游团款交纳给旅行社后,由于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原因,可能出现旅游团行程受阻,旅游合同被解除后,由于对旅游团款性质的认定不同,处理的结果也大相径庭。目前,旅游者向旅行社交纳的旅游费用名称很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定金、旅游团款或者预付款。除了在合同中明确旅游团款为定金外,其他的旅游团款,包括订金、团款、预付款或者旅游费均属于预付款范畴。

    三、对旅游团款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由于旅行社收取的旅游团款大部分为“代收代付”服务,出团前不全额收取旅游团款,对旅行社的经营压力很大,因此,我们仍然倡导旅行社能够实施“先收款、后旅游”。

    1.旅行社收取部分旅游团款有一定的风险。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可以就旅游合同任何内容进行协商,当然也对旅游团款的支付数量和方式进行约定。当双方约定出团前旅行社只收取部分旅游团款,旅行社就应当对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有承受能力,假如旅游行程结束后,旅游者拒绝支付剩余团款,旅行社将十分被动。除了双方协商之外,最为有效的方式是民事诉讼,旅行社将旅游者告上法院,但旅行社一般不愿意如此操作,最后只能吞苦果。

    2.对定金纠纷的处理。《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要求旅行社和旅游者收取或者支付定金前,必须确信自己一定能够按时履行旅游合同,否则将承担较大的风险。《担保法》同时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也就意味着,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款项,即使双方明确约定为定金,也只能定性为预付款,而不是定金。

    3.对预付款纠纷的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规定只是强调了旅行社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事实上如果旅游者不能按照约定参加旅游团,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