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合同签订过程中,旅游者有向旅行社交纳旅游团款的义务,旅行社有向旅游者收取旅游团款的权利。在旅游实务中,为了确保旅游合同的顺利履行,旅游者和旅行社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对如何支付旅游团款有着不同的约定。当旅游纠纷出现后,由于旅游团款支付数量和方式的不同,解决纠纷的原则和方法也不相同。
一、现行旅游团款的支付数量和方式
1.以支票或者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旅行社,这种方式最常见于散客直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团方式。除了给予旅游者一定的价格优惠外,旅行社当场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团款,这也是旅行社最为愿意的收款方式。
2.由于旅游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以团体为单位的旅游团在出团前,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只支付部分,如百分之五十,甚至更低的旅游团款,用于对旅行社提供服务的制约。旅行社迫于竞争压力,只得答应旅游者的要求。
3.个别旅行社为了争取市场份额,或者为了促销的需要,甚至推出“先旅游、后付款”的承诺,即旅游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就可以参加旅游团;行程结束后,旅游者再支付旅游团款。
4.一些组团旅行社为了充分占有市场份额,提高自身规模经营效益,广布网点,除了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外,通过业内委托设立代理社(点),旅游者将旅游团款交纳给这些代理社(点),但暂时没有进入组团旅行社的财务。
二、对旅游团款性质的认定
当旅游者将全部或者部分旅游团款交纳给旅行社后,由于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原因,可能出现旅游团行程受阻,旅游合同被解除后,由于对旅游团款性质的认定不同,处理的结果也大相径庭。目前,旅游者向旅行社交纳的旅游费用名称很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即定金、旅游团款或者预付款。除了在合同中明确旅游团款为定金外,其他的旅游团款,包括订金、团款、预付款或者旅游费均属于预付款范畴。
三、对旅游团款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由于旅行社收取的旅游团款大部分为“代收代付”服务,出团前不全额收取旅游团款,对旅行社的经营压力很大,因此,我们仍然倡导旅行社能够实施“先收款、后旅游”。
1.旅行社收取部分旅游团款有一定的风险。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可以就旅游合同任何内容进行协商,当然也对旅游团款的支付数量和方式进行约定。当双方约定出团前旅行社只收取部分旅游团款,旅行社就应当对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有承受能力,假如旅游行程结束后,旅游者拒绝支付剩余团款,旅行社将十分被动。除了双方协商之外,最为有效的方式是民事诉讼,旅行社将旅游者告上法院,但旅行社一般不愿意如此操作,最后只能吞苦果。
2.对定金纠纷的处理。《合同法》、《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要求旅行社和旅游者收取或者支付定金前,必须确信自己一定能够按时履行旅游合同,否则将承担较大的风险。《担保法》同时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这也就意味着,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款项,即使双方明确约定为定金,也只能定性为预付款,而不是定金。
3.对预付款纠纷的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该规定只是强调了旅行社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事实上如果旅游者不能按照约定参加旅游团,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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