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09年5月2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市民马先生等4人(年龄均在60岁以上)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张家界专列5日游”,签订了旅游合同,并缴纳了预付款2000元整。出团前一天,马先生突然接到该社导游打来的电话,内容如下:1、请付清余款;2、天气炎热,火车卧铺通风不好,最好带把扇子。马先生大吃一惊,经询问才得知该专列是非空调车。马先生立即以年龄大、天气热、有高血压病史为由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旅行社退还预付款2000元。遭到旅行社拒绝后投诉至河南省平顶山市旅游质监所。旅行社辩称:游客马先生并没有询问所乘火车的具体标准,旅行社以及导游没有承诺游客是空调卧铺,在发放的宣传品、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均未标注“空调卧铺”字样,而且第二天就要发团,旅行社已产生了车票、订房等费用,按照双方约定,游客自行退团除承担已发生费用外,还应承担总团款10%的违约金。
分析:
质监所经过调查认为:本案中旅行社与游客均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该社与马先生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一)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本案中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缴纳了相关费用,与旅行社形成了合同关系。那么作为一名消费者,游客就对此次旅游的行程安排、交通工具、住宿标准、餐饮标准等项目服务标准的详细情况及有关注意事项享有知情权。旅行社未能将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的具体标准告知游客,导致游客以常理做出了乘坐的交通工具是“火车空调硬卧”的判断,而报名参加该团并同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所以在本案中旅行社因未尽到自身提醒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游客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呢?《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该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四)应当在报名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保证自身条件能够完成旅游合同。”马先生等人依法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显然在本案中,游客方并未履行双方约定的应履行的义务,未能如实提供自身健康状况,隐瞒了有高血压的病史,给即将成行的旅游行程埋下了隐患。综上所述,游客应承担一部分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最后,质监所协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游客马先生等人承担部分已发生费用后,旅行社将剩余团款退还游客。
启示:1.依法成立的合同签订后,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如约履行所承担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2.旅行社要将旅游行程中的具体情况,标准如实的提醒、告知游客,不要有“怕麻烦、认为游客不需要知道那么多、只要跟着导游走就可以了”的心理,杜绝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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