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途中,旅游者经常会因为行李物品遗失或者被盗,而与旅行社起纠纷。和旅游者人身伤害纠纷一样,由于双方对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财产损失数量的多少存在较大分歧,纠纷的解决有一定的难度。
一、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分类
1.旅游者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遗失或者被盗。除了交付交通部门托运的行李物品外,旅游者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也经常发生遗失或者被盗现象。普通物品的遗失基本属于民事行为,而被盗则属于社会治安事件。
2.旅游者托运行李物品的遗失或者被盗。此类财产损失,主要是由交通部门在运输行李物品过程中的过失和过错造成的,较为典型的行李物品在托运过程中遗失或者被盗,如旅游者在行李中夹带的现金等贵重物品被盗。
3.旅游者交付保管的行李物品的遗失或者被盗。旅游者将行李物品交给旅行社或者饭店保管,旅行社或者饭店在保管期间,没有妥善保管行李物品,导致行李物品的损坏或者灭失。
二、旅游者财产损失纠纷处理存在的问题
1.财产损失责任较难认定。旅游者财产损失发生后,如果旅游者希望得到旅行社或者相关服务供应商的赔偿,旅行社或者相关服务供应商希望不赔偿,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发生,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而责任认定有时并不能轻而易举实现。
2.财产损失数量较难认定。即使有关部门确定了财产损失纠纷的责任,旅游者还面临着另外一个实质性的难题:旅游者必须为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旅游者的法定义务,如果旅游者不能举证其具体损失,如旅游者必须提供损失物品的购买凭证,同时证明该物品的确已经损失,旅游者仍然难以获得赔偿。
3.旅游活动的特点给处理纠纷带来难度。旅游活动往往是具有跨区域的特点,旅游者在目的地逗留时间不长,而财产损失纠纷的处理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旅游的空间距离与时间短促的矛盾进一步加剧。特别是损失较大的纠纷,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纠纷。
三、旅游者财产损失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1.旅游者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遗失或者被盗。按照《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旅游者有责任看护好自己的随身携带行李物品。在旅游途中对自己的财产没有妥善管理和照看,很大程度上说明旅游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这类行李物品的丢失和旅行社没有关系,只要尽到告知和提醒等义务,旅行社没有赔偿的义务。
2.旅游者托运行李物品的遗失或者被盗。旅行社有义务积极协助旅游者向交通运输部门索赔,索赔不成的话,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旅行社很难逃避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旅游者把贵重物品夹带在行李中遗失,按照《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规定,重要资料和贵重物品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夹入行李内托运。导游(领队)有必要进行提醒。
3.旅游者交付保管的行李物品的遗失或者被盗。此类纠纷的定性较为简单,按照《合同法》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可以认定,作为保管人的旅行社或者饭店,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或者饭店必须全额赔偿旅游者的损失。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旅游者要获得全额赔偿,事实上仍然存在较大的难度,特别是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或者饭店承担较大数额的赔偿时,旅行社或者饭店必定会要求旅游者举证其损失的客观存在。
4.对于上述旅游者财产损失,即使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应当承担协助义务,即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有义务帮助旅游者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组团旅行社应当和地接社联络,督促当地有关部门尽快解决纠纷,维护旅游者权益;假如对方当事人愿意和旅游者协商解决,旅行社就必须积极予以配合,促成纠纷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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