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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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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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违章造成事故旅行社承担全责
发布日期:2010/2/5 23:54:52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2005年5月4日,原告HM公司与被告GH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根据合同和团队运行计划表约定,原告HM公司的第一批58个职工及家属于2005年5月6日凌晨分别上了被告GH旅行社派出的两辆客车。其中33名职工及家属上了由被告高某驾驶的旅行车,车主为长治市ZG旅行社。该车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32名职工及家属全部不同程度受伤。根据交通部门认定,高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13名原告要求被告(包括保险公司,作者注)连带赔偿误工费、陪侍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会诊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9万多元;赔偿HM公司处理事故开支和停业经济损失57万多元。

    被告旅行社认为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更不是责任人,没有过错,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约定只有协助索赔的义务;国家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由造成此次事故的责任人高某及车主被告长治市ZG旅行社和相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司机高某认为,5月6日出行时的组团人数是58人,比合同约定46人超出12人。乘坐高某驾驶车辆的共计35人,超出该车核定人数。原告HM公司与第一被告违约是造成本案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被告长治ZG旅行社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究竟主张违约还是侵权之诉不明。我方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协议,第二被告高某使用的车是挂靠在我方车户上的。如构成违约,也是第二被告高某违约。

    法院认为:本案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虽然第一被告不是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但事故车辆是由其提供的,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负有保障各原告在乘坐由其提供的交通工具时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事实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故可以认定第一被告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被告系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本案个人受伤损失金额共计372094.78元。由被告GH旅行社赔偿,高某、ZG旅行社、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GH旅行社、高某、ZG旅行社连带赔偿原告HM公司处理事故开支和停业经济损失372094.78。诉讼费和其它费共计14219元,由被告GH旅行社负担。评析:透过纷繁琐碎的事实,可以概括出本案的几个焦点:第一,旅行社是否应该为租用车辆所造成事故承担责任?第二,HM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合原告而有权得到相应赔偿?第三,本案既是违约纠纷,保险公司及侵权人作为被告是否恰当?

    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与上一个案件正好相反,GH旅行社的租用旅游车的司机违章操作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GH旅行社认为,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事故中,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应赔偿;在与HM公司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只有协助受害人索赔的义务;本案应由事故责任人高某及车主ZG旅行社和相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为旅游者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这些看法均不正确。其一,本案是旅游合同纠纷,不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因此不能根据旅行社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来确定赔偿。在旅游合同中,我们已经多次指出,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其他服务提供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安全保证责任上也是一样。旅行社选用的旅行车司机交通肇事导致旅游者损害,旅游者有权选择追究直接侵害人的责任,也有权选择追究旅行社没有适当履行旅游合同的责任。而后者,正是本案原告的选择。旅行社在合同中加入免责条款,声称只对自己而不对其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违反了法律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这种免责条款没有效力,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旅行社代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这种做法也不能替代旅行社的责任,因为意外保险的受益人是旅游者,而不是旅行社。旅游者得到了意外保险的赔偿,但是仍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那么HM公司是否也有资格作为原告得到旅行社的赔偿呢?笔者认为在这点上,法院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因为HM公司只是代理其单位职工与被告签订合同,作为一个单位,不可能作为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虽然它也可以受参加旅游职工之托请求合同权利,但是在案件中受损害的旅游者已经作为原告向被告提起了诉讼,HM公司再作为原告进行请求,实际上等于重复行使权利。当然,法院判决对它们的赔偿内容也明显不妥,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因违反合同对方不能上班还需要赔偿其所属单位的损失。本案在审理之中,明确了是违约之诉,也就是违反旅游合同的诉讼。在程序上,第二被告高某、第三被告长治ZG旅行社以及第四、第五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他们都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审理中也没有经过适当的并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