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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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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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活动时下海游泳溺水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0/2/5 23:55:56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2002年6月7日,周某、何某(女儿和妻子)与周某某(丈夫)随周某某单位人员一起组团参加了HSG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双飞4天旅行团。8日下午14时左右,周某某一家根据合同安排,随团入住三亚KL酒店。根据旅行社的安排,下午为自由活动时间,周某某于下午15时30分与团友到KL酒店外的海滩安全浴场游泳,旅行社安排的当地导游也到了现场。由于风浪大,周某某不幸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审认为,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负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责任,对安全状况应给予充分的说明、提醒和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无充分证据证明旅行社曾对周某某警告和提醒,因此负有违约过错责任,对周某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KL酒店管理、使用的海滩有公共的性质,其在各出入口已设置了明确的警示标志,并根据天气预报情况插上相应的警示旗,已尽了提醒的义务,故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不注意被告KL酒店的警示,不注意自身安全,故对造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给原告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7万多元,女儿必需的生活费40%,112287.86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该海滩浴场和其他水上设施是KL酒店经三亚市海洋局(现名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批准后所设置的,根据该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浴场必须设明显标志和安全防范标志线,必须保持海滩公共开放性,不准设栏、卡阻止游人自由进出沙滩。因此被上诉人KL酒店设置了浴场的安全区,在通往海滩浴场的各处通道上设置了告示牌,内容分别为“沙滩设施仅限于酒店客人使用、请在指定区域游泳、无救生员请大家注意自身安全”等,还有“绿旗—风平浪静,可畅游、黄旗—海面有风浪,请小心、红旗—风浪大,勿下海”。因事发当日风大浪高,被上诉人KL酒店之告示牌上挂上红旗,但所有团友包括导游均称没有注意到。组团社和地接社都为周某某买了意外保险,事发后上诉人共获保险公司赔偿款14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HSG旅行社对旅客下海游泳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应当负有一定责任。周某某作为成年人,在下海时没有观察周围环境情况,没有注意自身安全,故对其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KL酒店虽已经在沙滩入口处设立了告示性标志,但因其所设的标志还不足以引起游客的注意,旅行社以及死者一方的证人证明旅客及导游均没有注意到警示标志,且KL酒店没有设置救生员,应承担主要的责任,HSG旅行社上诉称周某某是出于特殊环境下潜在的疾病突然发作而死亡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周某某和HSG旅行社各承担30%的责任,KL酒店应承担40%的责任。参照《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周某某死亡赔偿金,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周某必需的生活费共计280719.64元。上诉人HSG旅行社以丧葬费已由保险公司赔付为由,要求从上述费用中扣除该项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撤销原判。HSG旅行社和KL度假酒店分别赔偿给三上诉人84215.89元和112287.86元。

    评析:

    本案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包价旅游中自由活动期间旅游组织者对旅游者是否还有安全保证责任?第二,HSG旅行社和KL酒店在周某某死亡事故上的责任如何分配比较合理?第三,旅游意外保险赔偿金与旅游经营者因为责任需要支付的赔偿金之间的关系如何?

    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自始至终对游客都有安全保证责任。当然,在旅行社安排的活动和游客自行进行的自由活动中,安全保证责任的分量和内容是不同的。安排的活动中,旅行社不仅有警示,还有照顾义务。但是在自由活动中,旅行社的这方面责任主要就集中在恰当的提醒和警示。当然要完成这种警示和提醒,仍然应当以谨慎和职业人的标准来判断,而不是一般的随意说说或是轻描淡写。不难理解,谨慎就是小心翼翼而不是粗枝大叶掉以轻心。本案所涉及的旅游是海滨旅游,游客入住了海滨饭店,不言而喻,自由活动事件游客下海游泳的可能性极大。旅行社对其中潜在的危险要有充分的注意和周到的防范警示。作为职业经营者,对此前类似情况下或者相同地点发生的事故应当了然于心,更要防患于未然,对旅游者进行足够的教育与提醒。尤其对酒店本身提供的安全警示等级的不同危险性,更应当熟悉并告知旅游者。很显然,被告旅行社没有做到这点。

    一审判决认为KL酒店不承担责任,而二审判决对两个旅游经营者对事故应承担的责任的比例进行了重新分配。笔者认为后者更为恰当。作为位于海滨度假区酒店,拥有公共浴场,其安全警示工作非常重要。虽然它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但正如二审法院认定,其所设标志还不够明显,不足以引起游客的注意,旅行社以及死者一方的证人证明旅客及导游均没有注意到警示标志,且酒店没有设置救生员。所以法院认为酒店对事故的责任略大于旅行社,不无道理。

    旅行社赠送旅游者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付不能代替旅行社的责任。因为旅游意外保险的受益人是旅游者,其得到赔付是因为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不是发生事故后充抵旅游经营者因责任而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而旅行社因为违约或者侵权造成旅游者损失,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意外保险金的赔付是旅游者应得的利益,而不是旅行社的应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