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7日,周某、何某(女儿和妻子)与周某某(丈夫)随周某某单位人员一起组团参加了HSG旅行社组织的海南双飞4天旅行团。8日下午14时左右,周某某一家根据合同安排,随团入住三亚KL酒店。根据旅行社的安排,下午为自由活动时间,周某某于下午15时30分与团友到KL酒店外的海滩安全浴场游泳,旅行社安排的当地导游也到了现场。由于风浪大,周某某不幸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审认为,在旅游合同关系中,旅行社负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责任,对安全状况应给予充分的说明、提醒和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无充分证据证明旅行社曾对周某某警告和提醒,因此负有违约过错责任,对周某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KL酒店管理、使用的海滩有公共的性质,其在各出入口已设置了明确的警示标志,并根据天气预报情况插上相应的警示旗,已尽了提醒的义务,故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不注意被告KL酒店的警示,不注意自身安全,故对造成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给原告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7万多元,女儿必需的生活费40%,112287.86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该海滩浴场和其他水上设施是KL酒店经三亚市海洋局(现名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批准后所设置的,根据该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浴场必须设明显标志和安全防范标志线,必须保持海滩公共开放性,不准设栏、卡阻止游人自由进出沙滩。因此被上诉人KL酒店设置了浴场的安全区,在通往海滩浴场的各处通道上设置了告示牌,内容分别为“沙滩设施仅限于酒店客人使用、请在指定区域游泳、无救生员请大家注意自身安全”等,还有“绿旗—风平浪静,可畅游、黄旗—海面有风浪,请小心、红旗—风浪大,勿下海”。因事发当日风大浪高,被上诉人KL酒店之告示牌上挂上红旗,但所有团友包括导游均称没有注意到。组团社和地接社都为周某某买了意外保险,事发后上诉人共获保险公司赔偿款145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HSG旅行社对旅客下海游泳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应当负有一定责任。周某某作为成年人,在下海时没有观察周围环境情况,没有注意自身安全,故对其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KL酒店虽已经在沙滩入口处设立了告示性标志,但因其所设的标志还不足以引起游客的注意,旅行社以及死者一方的证人证明旅客及导游均没有注意到警示标志,且KL酒店没有设置救生员,应承担主要的责任,HSG旅行社上诉称周某某是出于特殊环境下潜在的疾病突然发作而死亡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周某某和HSG旅行社各承担30%的责任,KL酒店应承担40%的责任。参照《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周某某死亡赔偿金,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周某必需的生活费共计280719.64元。上诉人HSG旅行社以丧葬费已由保险公司赔付为由,要求从上述费用中扣除该项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撤销原判。HSG旅行社和KL度假酒店分别赔偿给三上诉人84215.89元和112287.86元。
评析:
本案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包价旅游中自由活动期间旅游组织者对旅游者是否还有安全保证责任?第二,HSG旅行社和KL酒店在周某某死亡事故上的责任如何分配比较合理?第三,旅游意外保险赔偿金与旅游经营者因为责任需要支付的赔偿金之间的关系如何?
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自始至终对游客都有安全保证责任。当然,在旅行社安排的活动和游客自行进行的自由活动中,安全保证责任的分量和内容是不同的。安排的活动中,旅行社不仅有警示,还有照顾义务。但是在自由活动中,旅行社的这方面责任主要就集中在恰当的提醒和警示。当然要完成这种警示和提醒,仍然应当以谨慎和职业人的标准来判断,而不是一般的随意说说或是轻描淡写。不难理解,谨慎就是小心翼翼而不是粗枝大叶掉以轻心。本案所涉及的旅游是海滨旅游,游客入住了海滨饭店,不言而喻,自由活动事件游客下海游泳的可能性极大。旅行社对其中潜在的危险要有充分的注意和周到的防范警示。作为职业经营者,对此前类似情况下或者相同地点发生的事故应当了然于心,更要防患于未然,对旅游者进行足够的教育与提醒。尤其对酒店本身提供的安全警示等级的不同危险性,更应当熟悉并告知旅游者。很显然,被告旅行社没有做到这点。
一审判决认为KL酒店不承担责任,而二审判决对两个旅游经营者对事故应承担的责任的比例进行了重新分配。笔者认为后者更为恰当。作为位于海滨度假区酒店,拥有公共浴场,其安全警示工作非常重要。虽然它已经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但正如二审法院认定,其所设标志还不够明显,不足以引起游客的注意,旅行社以及死者一方的证人证明旅客及导游均没有注意到警示标志,且酒店没有设置救生员。所以法院认为酒店对事故的责任略大于旅行社,不无道理。
旅行社赠送旅游者的旅游意外保险的赔付不能代替旅行社的责任。因为旅游意外保险的受益人是旅游者,其得到赔付是因为发生了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不是发生事故后充抵旅游经营者因责任而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而旅行社因为违约或者侵权造成旅游者损失,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意外保险金的赔付是旅游者应得的利益,而不是旅行社的应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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