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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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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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旅游者自身原因引起的纠纷及其处理
发布日期:2010/2/11 9:28:40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旅游合同的顺利履行,一方面依赖旅行社的规范诚信经营,另一方面也依赖旅游者的理性消费和积极配合,两者缺一不可。即使有旅行社的主观努力,只要旅游者在履行合同中不予积极的配合,或者人为地扩大损失,旅游合同的顺利履行必将遭遇重重困难,造成旅行社和旅游者权益受损的局面。

    一、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基本要求

    1.旅游者必须遵守旅游合同的约定。旅游合同固然是对旅行社行为的约束,同时也是对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的约束,我们通常强调得更多的是要求旅行社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其实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具有同等的作用和意义。

    2.旅游者必须确保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在接受各项服务时,不能损害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硬件设施;遵守旅游目的地风俗和法律,尊重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旅游者不得滥用各项权利。旅游者参加旅游团,向旅行社主张的民事权利局限于旅游合同的约定,在旅游行程中不可以为所欲为,要求按照自己的要求提供服务,而完全不顾及其他旅游者的权益。

    二、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旅游者法律意识较为淡漠。首先,旅游者缺乏法律意识,把旅游活动仅仅当成吃喝玩乐行为。事实上,旅游消费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次,旅游者缺乏合同意识,在出团前不愿意签订旅游合同,或者把签订旅游合同看成是履行手续;在旅游过程中,只是一味要求权利,而不是积极地履行配合等相关义务。再次,旅游者缺乏遵守合同的意识。最为突出的表现是,一些旅游者缺乏团队意识,有较大的随意性和自主性,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要求旅行社增加或者更换服务项目,导致合同的正常履行受阻。

    2.旅游者缺乏旅游常识。旅游者缺乏旅游常识,最为典型的是将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夹带在行李中托运,贵重物品丢失后,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旅行社,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旅游者缺乏旅游常识的另一个表现,是对旅游服务单位的设施不当使用,导致了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事件的发生,较为典型的是旅游者在洗澡时不慎滑倒,旅游者不反思自己的疏忽,反而要求旅行社负全额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维权手段值得商榷。当旅游者违反合同约定,如由于自己的原因,不能参加旅游团时,又不肯承担违约责任。相反,当旅行社违约后,自己往往提出不切实际的赔偿请求,希望从旅行社的赔偿中获利;或者不仅没有积极采取妥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是人为扩大损失,如旅行社的交通工具出现机械故障,旅游者就拒绝登车(车、船),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三、处理旅游者自身原因引起的纠纷的基本原则

    为了避免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旅行社权益受损的情况发生,固然依赖于旅游者的积极协助,但在旅游者出团前和行程中,旅行社向旅游者履行各种告知和警示义务缺一不可,避免由于旅游者不了解情况而造成冲突。

    1.旅游者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取消旅游行程,旅行社不仅可以要求旅游者承担实际损失,还可以要求旅游者承担违约金。

    2.旅游者放弃的旅游权利,旅行社可以拒绝退还相应费用,如旅游者由于自己的原因没有享用餐食,旅游者要求退还餐费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在旅游途中产生的由于旅游者人为扩大的损失,也应由旅游者承担。

    3.参团旅游者的侵权行为,应当由旅游者自己承担。由于旅游者自身的过错和疏忽,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失时,旅游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如旅游者和其他旅游者发生肢体冲突,医疗等费用由侵权旅游者承担。

    4.由于旅游者自身违约,不论发生何种纠纷,即使旅行社没有任何过错,在旅游者没有完成旅游行程前,旅行社都有组织、协助和帮助的义务,为旅游者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妥善安排旅游者返程,减少旅游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