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李某一家三口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港、澳、泰10日游,在香港旅游时,李某称其随身携带的装有护照、往返机票、现金等财物(价值3万余元)的背包遗失,致使其一家三口身无分文滞留在香港达6天之久,为此,李某认为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为旅游者作出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但旅行社未能认真履行该义务致使其随身携带物品丢失,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团费,赔偿丢失物品损失。
旅行社辩称,在组织此泰港澳旅游团的过程中遵守了国家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对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项,作了多次明确的警示和说明。因此,不应对旅游者随身携带物品的丢失承担责任。按照惯例和常识,旅游者的个人携带物品属个人隐私,理应自己保管好,如有遗失,责任自负。此外,在旅游者李某声称随身携带物品丢失后,该旅行社及时积极协助其报案、登报声明、补办临时护照、提供通讯方便,安排食宿和垫款购买由香港直航青岛机票,共垫付各项费用达11960元港币,给出事游客以积极的同情和帮助,因此,从道义上,旅行社已尽了责任。
评析:
本案的情况实践中比较常见。旅行社是否对游客随身携带物品遗失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明确旅行社对游客的随身物品是否负有保管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据此、只有当旅游者将其物品交付旅行社保管,由于旅行社的不慎,将游客物品丢失,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李某的物品并没有交给旅行社保管,而是由其本人随身携带,也就是说,在李某与旅行社之间并不存在保管法律关系,也即丢失的物品是在李某本人的保管之下。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作为旅程组织者,如果在治安状况比较混乱的地方,尤其根据以往被盗事件发生的教训,仍然有义务适时提醒旅游者注意的义务。香港并不属于治安较差的地区,旅行社只要尽到了一般的提醒义务即已足够。本案旅行社也多次向旅游者提醒,丢失物品是旅游者随身携带的,处于其自己保管之下,发生丢失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可以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约定进行赔付。被告旅行社为团队旅游者办理了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一旦在旅游期间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保险公司就负有向旅游者支付一定保险金的义务。至于得到多少保险金赔偿,主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一般来讲,投保金额越高,得到的赔偿就越多。旅游意外保险是转移旅游风险的一种方式。在旅游途中,随时可能发生这样那样的意外,为了降低意外带来的损失,对旅游者来讲,投保相应保险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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