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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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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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旅游组织者应担何责
发布日期:2010/5/13 0:28:18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案由:

    2007年3月6日,郝某某在LY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一日游活动计划。该活动的发起人为郝某某、张某。报名须知注明:“服从领队管理和安排(特别是领队有权决定撤下某人,没有商量余地);主要依据报名系统里的报名先后顺序和户外履历来选择队员”等。该计划另附免责声明,内容如下:“本次活动为非营利自助活动。户外活动有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领队除接受大家监督、有责任控制费用和公开账目外,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以及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凡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不承担。由受损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3月7日,孙某某以网名“夏子”报名,并被确认为成员之一。

    3月10日,活动按计划举行。下午16时许,因其中一名组员出现体力不支,全队行进速度减缓,造成未按原计划抵达目的地。当晚22时30分,孙某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倒地无法行走。经法医确定,被鉴定人孙某某符合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孙某某的父母事后认为,郝某某和张某发起并组织此次户外活动,制定出行计划、路线,挑选队员并安排活动,其组织行为导致孙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侵权的主观过错。LY公司为追求商业利益,盲目鼓励存在风险及安全隐患的活动,亦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现起诉要求郝某某、张某、LY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公证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中,孙某某在攀登灵山的过程中死亡,事发地点属对公众开放的自然风景区,郝某某和张某虽制定了出行线路,但二人显然均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此外,现有证据均不能证明郝某某和张某组织此次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孙某某至事发时止尚未实际交纳费用,因此二人亦不应对产品或服务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义务的经营者义务。郝某某、张某另在免责声明中对领队的权利、义务做出说明,强调领队除接受大家监督、有责任控制费用和公开账目外,不对任何由户外运动本身具有的风险承担责任。因此报名须知中强调的服从领队的管理和安排,无法体现活动的发起人已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合同承诺。因此,本院将根据二人在活动中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等判断其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郝某某、张某所计划的出行地点属开放性风景区,对旅游者并无限制条件或禁入情形,故活动地点选择并无不当;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孙某某在活动早期已出现体力不支症状,当晚22时30分出现特殊情况后,郝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参加活动人员为其采取了“心肺复苏”等措施,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自助游与其他商业活动的本质区别在于赋予了参加者更大的主动性,每一名成员均可以自由地表达主观意愿。领队在承担制定出行线路、经费管理、协商成员意见等额外责任后,更重要的是其本身也是参与者之一。参加活动对于本案中的领队而言也是享受户外活动所带来的乐趣,而没有从中收获额外利益。因此,虽然事后表明此次活动计划不够完善、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缺乏预案,但郝某某、张某发起活动本身尚不具备违法性,对造成孙某某的死亡无主观过错。

    郝某某、张某二人虽然对活动时间、计划路线及成员的选择具有决定权,但根据LY公司网站性质、设定的报名条件及免责声明,浏览者应可识别该活动属户外运动爱好者的自助出行活动,组织者并非户外运动的专业人员。民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孙某某作为对其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完全可以根据免责声明中的风险提示及对户外登山活动的认识做出判断。根据自身体质、经验和身体状况对活动的种类、线路、强度加以选择,并在活动过程中,依实际情况和个人感受采取退出或求助的防范措施。孙某某父母以郝某某、张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LY公司作为活动计划发布网站的经营者,没有证据显示LY公司与领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作为公共论坛的管理者,原告要求LY公司对网络用户组织的户外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孙某某父母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

    评析:

    本案的旅游者是通过互联网络信息平台召集起来的,这种旅游形式在今天越来越普及。发起人在网络上留言,公布旅游线路、方式、要求、召集愿意参加者。一般来讲,这种旅游活动是非营利性的,有些事先收取少量费用,最后根据实际花费多退少补;有些是事后结算。案件事实表明,本案至事故发生时尚未收取任何费用,并且此前也声明了此次活动以实际花费收取费用。因此可以肯定,该案组织者是非营利性的。而旅游合同是经营者收取费用后提供约定服务,并且承担旅游合同的法定义务。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旅游活动,参加者之间没有旅游合同关系,而且在报名时,免责声明也强调,领队除接受大家监督、有责任控制费用外,不对任何户外运动产生的风险承担责任。所以队员之间的约定没有显示郝某某、张某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任何承诺。从合同的角度看,二人并没有违背自己的义务。

    判决又从侵权行为方面分析了被告是否有过错。死者死于寒冷环境引起的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在她出现昏迷后,郝某某、张某也组织大家对她积极施救,没有放手不管,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没有过错可言。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