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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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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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表见代理
发布日期:2010/5/30 21:53:56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的无过失当事人的利益。

    案由:

    原告北京某酒店诉称: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北京A旅行社XX门市部带团入住原告酒店,应付房款共计67000元。2009年6月经双方财务人员核对,旅行社应向酒店支付房款51000元,同年6月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旅行社尚欠酒店房款49000元,旅行社承诺在2009年7月付清。当年7月旅行社支付1万元现金后迟迟不付,故酒店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旅行社支付现金2万元,故酒店现要求旅行社支付尚欠房款19000元。酒店提交的证据有:双方财务人员的对账说明;双方签订盖有A旅行社XX门市部章的确认单,并有负责人王某的签字;双方的业务往来银行转账;原告关于本案已付款、开给被告旅行社的发票抬头为“个人”。

    被告旅行社辩称:旅行社从未与该酒店签署过上述对账说明及确认书,对账说明和确认书上的签字人并非旅行社员工,确认书上有关旅行社的印章也并非旅行社的部门章,确认单的负责人王某于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挂靠A旅行社XXX部门,2007年12月份双方合同到期终止,当时王某持有A旅行社XXX部门章,并非确认单上及原告所称的部门,并且王某在承包期间从未与原告酒店有过业务往来。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都是公对公账户,一事一议,从来没有现金结账,酒店开给旅行社的发票抬头是“A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而该案原告开给王某的发票抬头是“个人”。从以上证据可知,原告明知王某系个人订立合同,在向其索要余款无果后,欲将债务风险转嫁给A旅行社。证据有原、被告之间的订房通知书、记账凭证、支出凭证、发票、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交易习惯及付款对象,被告从未为王某付款;旅行社员工工资证据说明及确认单上并非旅行社员工;A旅行社XXX门市部章图样,证明确认书中有关印章系伪造;承包挂靠协议,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法院认定及判决:旅行社与酒店存在事实上的旅店服务合同关系。2009年1月至2月间,酒店数次收到以“A旅行社XX部”名义发送的订房通知单传真件,2009年6月份,王某以A旅行社的名义与酒店签署确认书,共同确认A旅行社拖欠酒店房款共计5万元,扣除定金后尚欠49000元,确认书下方有王某签字及还款日期。旅行社与王某之间有挂靠关系,王某在与酒店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是以A旅行社XX门市部的名义,并在确认书中使用了“A旅行社XX门市部”的印章。基于以上理由,旅行社关于其与王某的挂靠关系已终止,欠款系王某个人行为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王某以旅行社名义向酒店订房,且酒店已提供了服务,旅行社作为XX门市部的法人单位,应承担王某以旅行社名义与酒店所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责任,因此酒店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19000元。判决旅行社支付酒店19000元。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现有证据证明王某与旅行社自2007年12月31日已终止挂靠关系,现争议焦点应是王某是否形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⒈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⒉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⒊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⒋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表见代理一般需要表见事由,表见事由包括:工作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

    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本案形不成表见代理。理由如下:

    旅行社与王某的承包挂靠关系自2007年12月31日已终止,现有承包协议为证,没有证据显示王某继续与旅行社有关,因此王某自2007年12月31日以后就不再是旅行社的代理人,无权再代理旅行社做任何行为。从本案双方的陈述及证据来看,酒店对王某无代理权的经营行为应该是明知的或在此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重大过失。⒈旅行社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与酒店在业务往来中都是旅行社向酒店发订房单,酒店在订房单上盖章确认后回传,旅行社按照确认单以公司支票的形式支付房款,开具的发票抬头为旅行社的全称,证明双方业务往来都是公对公,不存在现金支付或个人账户转账,发票抬头从未署过个人。⒉王某向来以现金或个人账户转账方式支付,开具发票也为个人,不符合旅行社与酒店的交易习惯。⒊酒店称王某以旅行社XX门市部的名义与其有业务往来。但在承包期间,王某承包的是旅行社XXX门市部,主体不一样,并且王某在此期间从未以“旅行社XX门市部”、“旅行社XXX门市部”或该旅行社的名义与该酒店发生业务往来,酒店未对王某身份进行审查,在A旅行社是否存在“旅行社XX门市部”都不了解的情况下就为其提供服务,酒店存在明显过错。因此,此案不符合表见代理行为,旅行社不应对王某的行为负责,酒店应直接向王某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