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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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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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为游客投的人身意外保险到底保谁
发布日期:2010/7/12 19:51:30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案由

    原告李某称:2007年8月25日与北京市A旅行社签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并交纳了旅游费用,参加该社组织的新马泰港澳15日游。9月4日旅游途中,由于司机在拐弯处急刹车,导致坐在后座的李某腰椎骨受伤。旅行社及时抢救并治疗,垫付了所有医药费,并请专人护理,李某表示感激,并且很快康复。现李某要求旅行社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误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另要求旅行社返还为其上的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1万元,称人身意外保险是旅行社赠送给游客的,被保险人是游客,此款应支付给游客,现保险公司已支付给旅行社,旅行社就应返还给游客;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金2万元、其他交通费2000元、伙食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5000元、误工费12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起诉到法院。

    旅行社辩称:由于旅行社司机的责任造成李某受伤,旅行社深表歉意,并且一直全力治疗,尽心照料。旅行社承担了李某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等一切花销,并且同意李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及其他项目,但数额过高,请法院酌定。关于人身意外保险的理赔款,不同意退还,李某的人身意外保险是旅行社赠送给李某的,被保险人是李某,对此旅行社不持异议,但是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的是李某的医药费,在此事故中旅行社垫付了所有的医药费,此款应冲抵医药费,依据《保险合同》第13条,医疗费用保险补偿原则本合同中的医疗保险为医疗费用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保险)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故不同意返还给李某。旅行社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也是经李某同意并授权的。

    法院认为:李某与北京市A旅行社签订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据《旅行社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在旅游过程中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旅行社在提供交通工具中,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服务,致使李某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车上发生人身损害,因此旅行社应赔偿李某造成的损失,旅行社同意李某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旅行社赔偿李某人身损害共计12万元。评析

    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旅行社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旅行社应当提示游客投保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此案中,旅行社司机在行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对游客李某造成人身损害,旅行社应当负全部责任,理应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此大家都无异议。

    但关于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到底应给谁,大家争议比较大,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人身意外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按照规定,人身意外医疗险属于人身险,包括被保险人因人身伤害发生的各种诊费、治疗费、药费,理应属于给付原则,根据《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依据《北京高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5》中关于“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实务问题”:“人身保险所属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医疗费用的保险一般适用给付原则,但有合同约定从约定,本案中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医药费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因此本案的医药费应适用补偿原则。按正常程序,出现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被保险人再向侵权人要求赔偿时如果是财产险就要扣除保险公司理赔后的损失额,如果是寿险将不受此限制,但是关于医药费用的保险有约定的从约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如果将此医药费理赔款直接支付给李某,李某再向旅行社要求损害赔偿时,关于医药费部分应抵扣保险公司已赔付的部分,现李某的医药费已全部由旅行社承担,该部分理赔款应抵扣医药费部分。如果李某经保险公司认定构成伤残等级,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进行理赔后,再向旅行社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法律规定不应抵扣人身损害保险理赔部分。

    旅行社为游客上的人身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游客,也就是人身意外保险直接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关于医药费的条款都是约定补偿原则,因此实际上旅行社也是间接的受益人,当游客发生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部分医药费,分担了旅行社的责任。(作者单位:北京市中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