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健品就送一日游,真的会有这种好事吗?在文化和旅游部日前公布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第四批指导案例中,就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查处的一起“购物送旅游”案件。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3月17日,接群众举报反映灌南县“家福华国旅”存在低价游宣传情况。执法人员随即赴现场核查,发现印有“持购买保健品发票3000元(可叠加)凭票至本社加10元赠送白马湖一日游(加送30个高邮红心咸鸭蛋)”的宣传单页30份,店内货架上有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品。3月18日,执法人员对旅行社营业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负责人承认在2020年10月11日招徕过游客(灌南到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推销保健品,自行开展购保健品送一日游活动,具体为购买如皋玉米糁、羊奶粉等保健食品金额达到3000元,可凭票再加10元赠送淮安白马湖金秋赏菊一日游,其宣传单页放置在镇江市家福华国际旅行社灌南营业部内。此活动开展以来,共成团1次,人数为50人。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灌南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苏友好国际旅行社总经理李道勇表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冲击了正规旅行社的正常经营,对旅行社、景区、酒店、导游、游客的利益都有损害。“专项整治行动对于整个旅游行业来说都是一件好事情,希望可以持续、加大力度做下去。”

      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副教授、江苏紫金旅游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印伟表示,“购物送旅游”现象对旅行社行业的健康发展、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原因在于一部分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只重价格,而非品质。根治这种现象,需要统筹“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游客自觉”四种力量,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个人”四维治理框架,并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持续培育诚信的旅游市场秩序和理性的旅游消费者。

      连云港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连云港主要采取“3+3+3”工作措施,重点整治三种行为:以免费旅游、购物(会员)送旅游、旅游赠礼品等名义,或者以俱乐部、康养活动等形式招徕旅游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采取靶向执法检查、加强网络巡查、“两地”同步清查三种整治举措,建立完善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实现检查场所全覆盖、加强执法协作三项长效机制,有力维护当地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该负责人提示广大游客,报团出游,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选择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报名,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比起南方四季如春的气候,北方就分明的多了,特别是冬季,雪景成了北方城市的一张地理名片,滑雪场更是为北方冬季的旅游注入亮点。然而近年来,滑雪场意外事故频繁发生,也让慕名前去的游客心有余悸。据了解,目前北方部分滑雪场推出了4元滑雪险,但却遭冷落,鲜有人问津。

  以沈阳为例。沈阳有四大滑雪场,因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去年一年就发生了63起剐碰事故,购买保险也是对游客安全的一种保障。但滑雪场方面有的表示门票中含有保险,有的则称能提供大多意外保险,但并不强制购买。但具体是什么险种,却没有一家滑雪场的工作人员能说清楚。而据了解,消费者只需要在购票时,额外花上4元钱就能购买一份保险,但所谓滑雪门票中含的保险并不是意外伤害险,而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险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滑雪场管理不善、设施缺陷造成伤害事故,游客才能得到赔付。而游客滑雪过程中摔伤、被撞伤,或是发生意外滑雪场又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时,游客便无法获取保险赔偿。目前,有部分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滑雪等运动的专门险种。以一款“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为例,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从事滑雪、跳伞、潜水、攀岩等活动,则需要按照相应比例加收保费,加收比例在30%—100%之间。

  一些保险业人士表示,滑雪者在购买滑雪票之前,最好向工作人员问清楚,滑雪票内是否包含保险,包含什么保险。如果不包含“滑雪保险”,一般的滑雪场也会销售价钱很便宜的保障滑雪意外伤害的保险,滑雪者应当购买一份。一般情况下,购买这类保险后,一旦投保人在滑雪中受伤,无论责任在哪一方,保险公司都会赔付,但并不是全额赔付,理赔时还可能要缴纳手续费。此外,如果是一般的骨伤,需用一些消炎药或者做简单手术,这些费用是赔付的,但有些药品,则不在保险赔付范围之内。

      踏入炎热的7月,同学们陆续放暑假,与三五知己结伴出游,何等惬意。多数人在夏季出游的选择,都会倾向远离城市的喧嚣,抛开生活的压力,选择外出旅行,如阳光海岛游、深山避暑行、清凉漂流游等都是市民选择的热门线路。但是,夏季出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各地暴雨、高温、台风频频出现,专家提醒我们在旅游前,一定要关注天气预报,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天气预报,如果气象部门发布了暴雨雷电高温等预警,最好不要前往景区,以免发生危险。

  海滩旅游 注意防暑防台风

  夏季到沙滩出游,气温较高,中暑极易发生,故防暑也是行程中最为重要的注意事项之一。首先尽量选择早出发,因为早晨相对凉爽,而中午12点到2点间,阳光最强时尽量不要下沙滩,应在阴凉处休息。除此之外,室内外和车内外的空气温差较大,容易发生感冒或肠胃不适等症状,应慎防空调病的发生。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7、8月份为沿海台风高发季节,在制定旅行计划时,一定要关注是否有台风生成。台风登陆时往往会带来暴雨、风暴潮等天气。如果没有事先规划好,很容易造成只能呆在宾馆里望海兴叹的局面,无法尽情游玩。

  山区旅游 注意防暴雨雷电

  每年因登山或长城,遭遇暴雨雷电死亡的游客不少,这一点应该引起大家充分的重视。在强对流天气来临前,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暴雨、雷电预警,接收到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可掉以轻心,宁愿错过美景,也要确保自身安全。

  暴雨还容易引发山洪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而造成山体塌方、道路中断,威胁人的生命安全。而偏偏很多风景秀丽的景区都在山区,我们在前往地质灾害高发的山区时,最好掌握一些逃生自救常识,遇到突发事件能够从容应对。

  漂流之旅 注意防风防溺水

  夏日漂流是游客喜欢的项目,在寻求刺激、享受快乐的同时,最好了解关于漂流的情况及安全须知。上船第一件事是仔细阅读漂流须知,听从船工的安排,穿好救生衣,找到安全绳。漂流时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即使游泳兴趣高涨,也应该按照船工的意见在平静的水面游泳,不得远离船体独立行动。建议穿平底鞋,不建议穿拖鞋、光脚或穿皮鞋,以及多备一套更换衣服。在风浪较大时,切不可贸然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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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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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食物中毒赔偿纠纷及其处理
发布日期:2010/9/13 22:00:08    信息来源:行游天下旅行社

    所谓旅游者食物中毒,就是旅游者在就餐中,食用了有毒、变质食品,导致旅游者出现不适症状、甚至死亡的旅游安全事故,在夏季或者在沿海地区旅游,食物中毒事件屡有发生,旅行社、服务供应商与旅游者之间往往为食物中毒事件争执不已。

    一、旅游者食物中毒纠纷处理的难点所在

    1.旅游者在旅游途中,由于舟车劳顿、体力消耗过大导致其对外界致病细菌抵抗力的下降,同时,由于旅游者水土不服,或者对旅游目的地食物不适应,特别是内地旅游者赴东南沿海旅游,对当地的海鲜等食物不适应,产生肠胃不适症状后,出现了疑似食物中毒症状,除非有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权威结论,否则不能随便认定是食物中毒。

    2.中毒的食物来源难以确定。旅游者的食物来源有两个,一是旅行社安排的餐厅提供的食物,另一个是旅游者在旅游途中自己购买的食物。由于食物中毒的发生一般在饭后几个小时以后,甚至更长的时间。到底是旅游餐厅食物有毒或变质,还是旅游者在其他地方购买的有毒或变质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是一个难以清晰认定的难题。

    二、旅行社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措施

    1.针对不同的旅游群体控制旅游节奏。许多所谓的食物中毒,实质上就是旅游者的肠胃不适造成的,究其根源,是旅游线路安排过于紧张,导致旅游者抵抗力下降,出现上吐下泻症状。旅行社在安排线路时,特别是老年旅游团时,一定要降低旅游节奏,体现“旅速游缓”的特点,让旅游者保存较为充沛的体力。

    2.对特殊线路予以特别关注。特别在夏季,旅行社组织海岛旅游时,要特别重视对餐饮的安排,一定要剔除不适应旅游者食用的食物,如小贝壳类海鲜产品,旅游目的地的市民能够食用,而旅游者食用会导致肠胃不适;同时,导游(领队)要特别告知旅游者食用海鲜的注意事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选择合法正规、卫生环境较好的餐馆。旅游餐馆是否规范、卫生环境的好坏,某种程度上决定了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概率。旅行社应事先对旅游餐馆作实地考察,以普通旅游者的身份体验餐饮质量和服务环境,确保旅游餐饮的美味和食物卫生安全。

    4.在旅游菜单中应谢绝安排某些菜肴。旅行社安排旅游菜单时,应剔除某些食物,如土豆等食物最好不进入菜单,这些食物存放不当,或者烹饪不当,就容易产生毒素,旅游者食用后很容易引起食物中毒,旅行社完全可以用其他菜肴替代它们。

    三、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时采取的措施

    1.导游(领队)要及时把旅游者送往医院。只要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导游(领队)要在第一时间协助把旅游者送往医院救治,防止旅游者病情恶化。

    2.导游(领队)要在第一时间取证。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导游(领队)要协助旅游者取得呕吐物、排泄物的样本,以便向卫生监督部门提供,用于检测是否属于食物中毒。

    3.导游(领队)要及时报告。导游(领队)首先要向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请求他们前来取样鉴定;同时还要向旅行社负责人报告,获得处理的意见和方案。如果旅游者在境外,还要向我国的使领馆报告。

    四、旅游者食物中毒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1.必须确定旅游者是肠胃不适还是食物中毒。医疗部门的治疗诊断不能作为食物中毒的依据,检测报告应当由卫生监督部门出具。

    2.必须确定旅游者食物中毒的食物来源。食物来源关系到旅行社和餐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明确食物来源至关重要。如果食物来源不能明确,旅行社承担责任就难以避免。

    3.如果旅游者的食物中毒食物来源于旅行社提供的餐馆,旅游者既可以侵权为由向餐馆索要赔偿,也可以按违约向组团旅行社索要赔偿,由旅游者作出选择。如果证明食物不是来源于旅行社提供的餐馆,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的损失要么由旅游者自己承担,要么要求提供食物的商家承担。